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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公开直面大众疑惑:大同市中院集中发布典型案例背后的思考

  最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对外发布了涉及刑事一审、二审,民生热点、民商事等领域的37件典型案例。对于这次以案件解读、说法明理、教育提醒作为发布关键词的举措,社会舆论普遍肯定。 

  最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对外发布了涉及刑事一审、二审,民生热点、民商事等领域的37件典型案例。对于这次以案件解读、说法明理、教育提醒作为发布关键词的举措,社会舆论普遍肯定。
  “原先法院的案子,我们普通群众知之甚少。一来是法院主动公开的意愿不强,总觉得案例公开会引来不必要的麻烦,二来是虽然法院有时也会公布案件,但案件背后的判决理由、典型意义、警示作用交代不清,这样容易使人产生诸多猜测,进而对法院公信力有看法。如今,这么多案子公开发布,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和期待,也说明法院对审判质量有信心。”尽管没能来到新闻发布现场,但家住大同市山橡社区的企业退休干部吴敬伟,还是在大同中院的官网上同步收看了此次新闻发布会。
  典型案例公开在大同市中院民一庭庭长、新闻发言人陈建明看来,是一种审判机关与社会大众良性互动的必然结果。“法官判案的意义在于传递一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在于提示、提醒、告诫市民群众什么是有罪、什么是无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哪。这些声音是社会需要的,也是百姓迫切想知道的。我们讲得更细些,分析得更透彻些,公布的事项更多些,群众对我们的质疑就会少些,信任就会增加些,法治信仰就会更坚定些。”
  虽然仅仅是设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后召开的第二次新闻发布会,但大同市中院院长袁振民早已为它设计出了清晰的公开路径。“既然是司法公开,新闻发布就是其中最为关键的一环。我们选择的发布内容必须是紧贴当前社会焦点、民生热点、舆论关注点,及时回应和满足群众司法需求,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正当防卫”引发村民疑惑新闻发布帮你认识罪与非罪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这两天,大同市南郊区王家园村的治保积极分子李二和,没事总爱翻出刊登法院典型案例的报纸给乡亲们读读。
  事情得从村里的一件事说起:2013年11月的一天,同村村民李某办完岳父丧事后,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口角。被害人李某某随即持柴刀追砍李某,致李某受伤。李某当即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刺向李某某胸部,致李某某抢救无效当日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之前自己和乡亲们的观念是杀人偿命,你捅死别人,就要拿命来抵。但这次的案子让大伙震动不小,好多人第一次知道了正当防卫是个啥概念,第一次知道了什么情况下防卫没错,什么情况下有错。也正是因为这件事,现如今,村里人遇事,总会问问法律上怎么说,条款里咋规定。”在李二和眼里,法院以案说法的新闻发布方式,胜过“干巴巴”的法制宣传。
  李二和的感受,在陈建明看来,既在意料之中,又在意料之外。“选择这种通俗易懂的发布形式,我们想到群众会双手赞同,但没想到大伙会把它演变成一种新的法治进行时。有事想法、遇事找法、办事靠法,这些变化着实让我们喜出望外。”
  “别看这起案件‘貌不惊人’,但它对农村固有观念是一种强力冲击。我们就是想通过这种案例的发布,让群众知晓所谓的朴素道德观并不是一路‘畅通无阻’,当它与法律规定相悖时,法不容情!”谈及选取“正当防卫”案例发布的特殊性,袁振民院长看中的是一种法治观念的重树。
  
“虚报骗款”让村支书倒下新闻发布直面当事人主观误读
  
  “被告人张某作为村支部书记,利用职务之便,以他人名义虚报退耕还林地,骗取国家退耕还林款168240元,构成贪污罪。”作为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之一,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涉及民生领域违法犯罪如何定罪,成了法院对外必须明确作答的问题。
  “案件在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张某认为定罪有误,应定侵占罪,遂提起上诉。二审审理后认为,张某作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骗取公款,已经构成贪污罪主体。张某将协助政府管理工作中的犯罪行为,混淆为普通自然人侵占行为,这种法律概念上的错误,本身就是我们对外宣传、教育、提示的重点。”农村基层组织管理中易发且易被误解的案件,陈建明觉得加大宣传力度刻不容缓。“选取来自农村基层组织的典型案例,是我们审判机关贯彻我省反腐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部署安排的最有力佐证。党支部书记是党组织最基层的干部,直接面对群众,如果他们不守住底线,不守住防线,直接影响到的是党的声誉,党的形象。公布这类案例,目的只有一个,让基层党组织干部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紧跟当前反腐新动态,紧贴群众廉政新愿望,袁振民希望审判机关对外释放出强烈的信号。
  
32年后再次“追讨”医疗费新闻发布传递法律为先理念
  
  一直以来,人们习惯于接受民事案件在一审阶段经过调解案结事了,对于进入二审程序的民事案件往往认为调解难度大,判决更容易理出头绪。在此次公布的民生热点案例中,记者发现有一起案件,尽管面临诉讼时效、当事人特殊病情、监护人年老体迈等一系列棘手问题,但法官们没有一判了之,而是通过找寻双方难得的契合点,从法律上立住了脚,从道义上展现了“情”。
  32年前,当事人孟某因年少淘气爬乘某化工厂交通车,摔伤致残,后经鉴定为精神残疾二级,当年法院判决化工厂赔付孟某各项费用近3万元。2010年,随着孟某病情加剧,他的母亲代孟某向法院起诉,一审判决化工厂支付后续各项费用共计51万余元。化工厂不服,以诉讼时效已过20年,当事人丧失胜诉权为由提起上诉。
  对此,二审法官一方面向省高院请示时效问题,一方面着手调停双方。“省高院最终答复,由于当事人病情变化,时效重新计算,有了程序上的法律支撑,我们的重心转移至被告单位。经过耐心沟通,化工厂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每月支付孟某1500元,直至孟某去世。其间,被告有权对孟某健康状况进行核查,以此确认钱款真正为孟某所有。如被告不履行给付义务,孟某监护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陈建明在新闻发布过程中,全力“推荐”二审法院调解为主、调停为辅的新思路。
  陈建明告诉记者,以往公众总以为法院调解存在“和稀泥”的成分,有时甚至把法律放在了边缘位置。之所以选择孟某的案例发布,就是想告诉公众,案件调解中,法律效果必须保证,其次才是社会效果,决不能以牺牲法律效果追求所谓的社会效果,那是本末倒置。
  对于下一步大同中院新闻发布的侧重点,袁振民心中有数。“今年面对经济下行的压力,房地产市场出现持续动荡,纠纷较多。我们法院要在此类案件上多动脑筋,多从推动案件步入良性循环的解决轨道着手,让纠纷化解稳妥有序,依法保障、全力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本报记者:杨锐 刘宏明)

资讯标签:大同 大众 典型案例

 责任编辑: 刘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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