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在大同大学工作了三十余年的马成龙收到了大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马成龙与大同大学劳动争议一案的仲裁裁决书。该裁决裁定,山西大同大学为马成龙依法办理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手续并缴费。对即将面临退休的马成龙而言,这一裁决总算了却了他的一桩心愿,解决了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大事。
1984年4月,马成龙进入原雁北师专(现大同大学),在教工食堂当炊事员。1986年该校迁入大同市,他也随同来到大同工作,学校几经整改成为现在的大同大学,一直未换过工作,也未更换过工作地点,工资也一直由大同大学发放。马成龙在大同大学一干就是30多年,大同大学却一直未给他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现马成龙已年过六旬,即将面临退休,辛苦三十余载却老无所养、老无所依,马成龙不知所措,陷入迷茫中。
后来,马成龙来到山西向吉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向吉律所的律师了解案情后告知,大同大学虽然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经存在劳动关系,并已视为同用人单位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大同大学有义务为其缴纳保险费用。马成龙得知自己的权益受法律保护,能够通过法律途径得到有效解决。遂委托了向吉律所的蘧焕政律师代为申请劳动仲裁,经向吉律所律师多方调查取证后,向大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劳动仲裁申请。
10月22日,大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了此案。大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几所学校合并成立山西大同大学,马成龙一直在该校工作。《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山西大同大学成立后并未与马成龙终止劳动关系,马成龙仍在原工作岗位工作,山西大同大学也一直按月支付工资。山西大同大学显然承继了原来几所学校的权利义务。
大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决山西大同大学为马成龙依法办理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手续并缴费。
此案并非个例,现实生活中依然存在很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多年,却享受不到社保待遇的现象。劳动者应当提高权利意识,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应当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