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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从重打击胁迫残疾人乞讨

  昨天是国际残疾人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关于在检察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意见》明确,对强迫智力残疾人劳动,拐卖残疾妇女、儿童,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

  昨天是国际残疾人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关于在检察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意见》明确,对强迫智力残疾人劳动,拐卖残疾妇女、儿童,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乞讨,故意伤害致人伤残后组织乞讨,组织、胁迫、教唆残疾人进行犯罪活动等案件要求依法从重打击。
  发布会上,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说,近年来,残疾人涉法涉诉案件日益增多,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面临一些新的问题,需要采取一些新的措施来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对侵害残疾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刑事犯罪,特别是严重侵害残疾人权益的重大案件、侵害残疾人群体利益的案件,依法从严从快批捕、起诉,加大指控犯罪力度。对强迫智力残疾人劳动,拐卖残疾妇女、儿童,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乞讨,故意伤害致人伤残后组织乞讨,组织、胁迫、教唆残疾人进行犯罪活动等案件,意见明确要求依法从重打击。
  >>现行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他发布
  残疾犯罪嫌疑人应当慎用械具
  《意见》加强了检察机关对残疾在押人员监管、社区矫正以及对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检察院发现看守所、监狱等监管机关在羁押、管理和教育、改造残疾在押人员等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发现看守所、监狱等监管场所没有对残疾在押人员在生活、医疗上给予相应照顾,没有采取适当保护措施的,应当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监管机关改正。
  同时,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王建平在回答媒体记者提问时指出,对于强制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存在殴打、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被强制医疗精神病人,违反规定对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使用械具、约束措施等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另外,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提到,逮捕是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意见明确,对残疾人应当慎用,“可捕可不捕的应当不捕,可诉可不诉的应当不诉”。
  《意见》还强调,人民检察院讯问残疾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慎用械具。对于确有人身危险性,必须使用械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记者 杨凤临)

资讯标签:最高检 残疾人

 责任编辑: 荆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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