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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也可讨回工程款

  2016年5月17日,山西应县的胡某收到了大同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法院支持了他以实际施工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诉讼请求。
  2011年5月与6月,污水处理公司发布了两项《工程施工招标公告》。胡某、王某通过借用佳乐公司的资质,与污水处理公司签订了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胡某、王某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其如期完工,并验收合格。后来,由于挂靠建筑资质公司不配合等原因,胡某、王某向污水处理公司索要剩余工程价款时,污水处理公司依胡某、王某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对方,不予支付。
  胡某、王某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污水处理公司支付剩余的工程价款。山西向吉律师事务所承办该案后,重点援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合同无效”以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这两条规定,认真详实的准备证据,并获得法院的支持。
  案件争议焦点
  胡某、王某是否有权要求污水处理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律师分析
  本案中胡某、王某与佳乐公司系挂靠关系,佳乐公司虽然参与了工程投标并在中标后与污水处理公司签署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佳乐公司并未实际参与建设施工,而是将该工程全部由胡某、王某承建。佳乐公司只是提供资质收取管理费,胡某、王某才是该工程的实际承包人。事后又发现,与污水处理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佳乐公司的公章系伪造,伪造者系佳乐公司大同分公司的负责人向某,且向某已受刑事处分。
  针对此类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同时根据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山西向吉律师事务所闫海桃律师说,建设工程中许多实际施工人员因缺少资质,而挂靠建筑公司正好给了发包方拒绝支付工程款的理由。这样就会被发包方搪塞过去,进而让自己及其手下的民工陷入绝境。其实,只要实际施工人保质保量完成工程,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法律还是赋予了其追讨工程款的权利。希望通过上述案例,能让实际施工人学会使用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讨回本应属于自己的钱。我们作为律师,要尽可能的运用法律赋予我们和当事人的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资讯标签:工程 价款 资质

 责任编辑: 荆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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