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图 赵建国
“我刚买的新车,开是开不得,放是没地放。大同市交警支队拒不执法法院终审判决,迟迟不撒销错误的处罚决定书,真是让我干着急法办法。”大同市新荣区的梁女士一筹莫展。
2015年11月10日,梁女士驾驶新购买的车牌号为晋B-KW626的小轿车行驶至大同市向阳街万城华府时,被大同市交警支队执勤交警以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临时号牌处罚。
该执勤交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和《山西省实施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简易程序向梁女士做出编号1402001000240705号处罚决定书,处以50元的行政处罚,并根据《机动车驾驶申领和使用规定》记12分。
对以上处罚,梁女士不服,向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提出的撤销大同市交警队的处罚的诉讼理由不当,不予支持。驳回梁女士的诉讼请求。之后,梁女士再次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最终,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由于被上诉人大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因此判决如下:
一、撤销大同市城区初级人民法院(2015)城行初字第108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被上诉人大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1402001000240705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被上诉人大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拿到终审判决书,梁女士原以为倍感煎熬的诉讼之路终于结束,很快能恢复了驾驶本便了却一桩心事。可令她万万没想到的是,大同市交警支队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梁女士无奈地哭诉:“大同中院已于2016年7月21日就判决撤销大同市交警支队对我的处罚。终审判决下来后,我去找法院办案人员,对方让我找负责此案大同市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可我给那位相关负责人打电话,人家推托,明确告诉我:不改(撤销1402001000240705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现在,几个月过去了,法院的判决如一纸空文,难以执行。法院已经判我赢了,为什么交警队不执行?”。
山西向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说,梁女士的终审判决是生效的裁判文书,如果大同市交警支队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罚款或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可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也可以向检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作为执法机关竟然知错不改、公然拒绝执行法院终审判决,真是让人大跌眼镜!!
梁女士接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行政判决书》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行政判决书》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行政判决书》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行政判决书》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行政判决书》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