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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追缴犯罪所得的制度设计

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死亡情况下,应当如何追缴赃款赃物及违法所得?域外国家的做法不乏有益启示。  德国 重视对第三人的追缴  德国对追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死亡者的犯罪所得,采取刑事没收模

       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死亡情况下,应当如何追缴赃款赃物及违法所得?域外国家的做法不乏有益启示。

  德国 重视对第三人的追缴

  德国对追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死亡者的犯罪所得,采取刑事没收模式,单独作出没收命令。

  法院通过追缴和没收,剥夺行为人(在特定的先决条件下剥夺第三人)与犯罪行为有密切联系的财产或利益。既可追缴犯罪人因其犯罪行为而直接获取的利益,又可追缴因犯罪行为而从第三人处获取的利益,如贩毒的收益等;还可追缴犯罪人因其实施犯罪行为而从第三处获得的报酬,如雇凶杀人的佣金等。

  根据侦查机关的侦查结果,如果存在涉案财产需要没收的,检察机关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者对标的物实施保全措施的管辖法院提出没收请求。

  法院作出独立财产没收裁定后,但没收裁定所涉及财产系第三人所有或占用,第三人有权主动申请参加异议之诉诉讼程序,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作出命令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异议之诉,第三人如果能够提供担保,法院可以暂缓执行。第三人因不服的法院没收裁定,可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上诉。

  澳大利亚 由法院签发没收令追缴

  澳大利亚《犯罪收益追缴法》规定的追缴对象不仅包括严格意义上的犯罪收益,还包括犯罪工具、非法行为收益和非法行为工具。这种追缴犯罪收益的诉讼所采取的追缴程序独立于刑事诉讼程序,即法院可以不用考虑该人是否已经被起诉或被判刑,只要符合标准,就可发布民事没收令。民事没收程序可以在刑事诉讼程序开始之前、之后启动,也可同时启动。

  当被告人被指控犯有可公诉罪而被提请法院审判时,即使被告人逃跑,尚未被抓获,法官经审查现有证据,并认为一个公正的陪审团在证据规则和他的引导帮助下,能够对被告人的罪责予以肯定时,可以对被告人签发以定罪为基础的没收令,将涉案犯罪收益予以没收。

  法律规定,当犯罪收益存入银行账户,即使其与该账户的其他合法资金会发生混合,仍然保持为“犯罪利益”。只要违法犯罪所得处于澳大利亚管辖范围内,法院就能够扣押和没收相关的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被转移国外的,澳大利亚将向非法所得转移国提出申请,得到对方批准后开展追回收缴工作。

  美国 适用民事特别没收程序

  美国对违法所得的没收主要是经过刑事程序和民事程序。在美国,只要有相关证据证明该财产为犯罪行为服务或由犯罪行为所得,就可以以单独民事程序追回。该制度要求不以提起刑事诉讼为前提条件,只对物不对人,特别适宜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跑、失踪、死亡等情形。适用范围包括与毒品、恐怖组织活动、洗钱、金融欺诈和腐败相关的所有犯罪。其条件为价值50万美元以下的财产;被禁止进口之物;用于毒品输出、输入、移动、储藏的交通工具;违法现金交易申报制度的资金等等。

  法律规定,政府在提起民事没收后,应在合理的时间或在法院指定的时间内进行公告,政府公告是法院作出判决的基本条件。在拟没收财产被扣押后,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政府都应当告知财产所有人并举行听证。告知应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连续发布至少三周,并且将书面的扣押通知及诉讼状副本一起送达已经知道的财产利害关系人。

  新加坡 适用有罪推定予以追缴

  新加坡 1989 年《贪污(利益没收)法》规定了“对潜逃者的适用”。法律规定,行为人如因涉嫌贪污行为而潜逃,应推定其构成贪污罪。另外规定了两种适用情形:一是如果对该人的贪污罪调查已经开始;二是该人在有关的刑事诉讼开始前或在判决宣告前死亡,或者在对该人的贪污罪调查开始后的6个月内,该人不明所踪或无法引渡回国。

  法律规定,被告人死亡不影响诉讼程序的继续进行,由其代理人或者基于检察官的申请,法院指定受益人进行诉讼。凡是代理人或受益人所持有的已死亡的被告财产亦在执行范围之内。

  对于贪污调查展开时的逃亡者,视为其逃亡与贪污有关;且在调查开始后,以及在诉讼期间死亡者,如果生前无任何陈述能证明死亡前6年内增加的财产属于合理来源者,也推定其为贪污所得。

  为了方便追缴违法所得,新加坡建立了公共信托人制度。所谓公共信托人,是指可执行财产的管理人,在经法院授权后可成为执行财产的所有权人,并对可执行财产进行管理、变卖和负责。

  英国 授权财产托管人帮助处置

  英国制定了刑事没收制度和以违法所得为对象的民事追缴制度。在出现证据不足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等情形,无法提起刑事诉讼,或在提起诉讼后,被告人被法院最终宣判无罪或撤销起诉的,民事追缴程序仍然可以独立启动。

  英国还成立了负责追缴犯罪所得的专门机构资产追缴局,负责对非法所得进行追缴。刑事法院在收到检察官与资产追缴局局长的追缴申请后,或者其认为符合追缴规定的,按规定启动强制性追缴程序。

  民事追缴的启动受最低数额和时效期间限制。在单独启动追缴程序时,只有执法机关有充分证据证明被追缴财产的价值在10000英镑以上时,可以启动该程序。追缴令的时效期间为从追诉事由产生之日起12年。

  民事追缴程序设立专门的财产托管人。对被冻结或扣押的财产,法院所签发的追缴令授权民事追缴托管人进行管理和处置,主要职责包括保障依追缴令所扣押、保管的财产的安全;若财产为现金以外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则将财产进行依法变卖后交执法机关。

  日本 创设折价追收办法

  日本对违法所得的处置主要有没收和追征两种模式。没收包含刑事没收和单独没收。即使对行为人没有追诉或者没有作出有罪宣告,也可以宣告没收、追征。无论是重罪或是轻罪,只要是被告人未被逮捕或是被告人在审判前死亡等不在案情况下,都可以缺席审判。缺席审判中可以对人进行审理裁判,也可以对涉案的财物进行决断,对违法犯罪所得财物进行没收处罚。

  日本的单独没收,对违法所得财产不以刑事判决为前提。对符合违法所得没收条件的,无论该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是否受到法院审判,又或是无罪宣判,抑或不予处罚,都不影响对违法所得财产的没收决定。

  追征是没收的替代性措施。在不能没收由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物、由犯罪行为所获得的物、作为犯罪行为的报酬所获得的物时,可以追征其价款。追征的具体财产额度与所应没收的原物价值应当等同。

  (作者单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资讯标签:所得 制度

 责任编辑: 侯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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