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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同价”维护了生命平等权

按照民主与法制理念,在界定生命价值赔偿时,应当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也就是同命要同价。日前,据媒体报道,广东省梅州市两级法院对一起在同一交通事故中身亡的农村姐姐城市弟弟一起适用城镇标准获

    按照民主与法制理念,在界定生命价值赔偿时,应当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也就是“同命要同价”。

    日前,据媒体报道,广东省梅州市两级法院对一起在同一交通事故中身亡的农村姐姐城市弟弟一起适用城镇标准获得死亡赔偿金,此举对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着重大意义。

    在2010年以前,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中存在“同命不同价”的现象,其最大的“硬伤”就是城乡差别过大。为了维护公平,促进社会和谐,2010年7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其中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就是社会各界所倡导的“同命同价”,无疑是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的一大进步。这一制度出台的积极意义在于:首先,它终结了因同一交通事故死亡的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根据人的身份不同而区别对待,从而导致城镇与农村居民同命不同价的历史。其次,首次以国家立法形式规定了统一的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为司法部门提供了一个公平公正的计算尺度。第三,它的出台并施行更标志着在立法者的思维中,依法治国理念及保障和尊重基本人权、同命同价的理念已经开始存有一席之地,进而开始在具体的立法中得以体现,实属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

    但在现实生活中,不少民众对这一法律规定一知半解,存在不少误解。为此,笔者进行一个简单的解读。首先,它适用于在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情形,对于不是同一侵权行为的则不能适用。并且不适用于工伤工亡赔偿、国家赔偿、医疗事故赔偿案件,上述三种类型赔偿另有其他法律规定。其次,赔偿项目仅仅适用于死亡赔偿金一个项目。不适用于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等赔偿项目。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不适用于残疾赔偿金赔偿项目。最后,赔偿数额可以以相同的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即同一个侵权行为中死亡的有城镇居民的,其他死亡的农村居民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赔偿数额就高不就低。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生命是无价的。然而,当生命遭遇“飞来横祸”结束而涉及赔偿时,它又是有价的。按照民主与法制理念,在界定生命价值赔偿时,应当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也就是“同命要同价”。《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虽有其局限性,并非彻底解决交通事故中“同命不同价”问题的良方,但却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人权的普遍尊重和保护,无论如何都是立法领域的一大进步。(作者:黄义涛)

资讯标签:同命同价 平等权 生命

 责任编辑: 韩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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