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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挥霍共同财产妻子无奈婚内析产

中国网湖南讯(董赤宇 张加忠)盛某,女,河南省商城县人,于2005年与同在河南信阳市打工的谢某(湖南湘潭县人)相识,双方产生感情并同居,期间非法生育小孩。由于谢某不珍惜双方感情,与她人发生暧昧关系,盛

中国网湖南讯(董赤宇 张加忠)盛某,女,河南省商城县人,于2005年与同在河南信阳市打工的谢某(湖南湘潭县人)相识,双方产生感情并同居,期间非法生育小孩。由于谢某不珍惜双方感情,与她人发生暧昧关系,盛某劝说未果,于2007年离开谢某。

一直到2012年,谢某再次电话盛某,要求与盛某重新感情生活,并希望盛某回湖南和谢某共同生活,照顾小孩。盛某看在小孩的处境情况和谢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属于政府征地拆迁红线范围内,依照国家及当地政府的相关征收政策,享受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待遇,并以货币形式安置,但谢某在获取征收安置款项后,并未将该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没有支付给盛某应有份额,甚至未告知盛某。(根据相关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款项具有专属性,其他人包括家庭成员在内不得随意侵吞和挥霍),反以偿还婚前赔偿赌债为名,借以侵吞、隐瞒、转移该笔款项,严重侵害了盛某合法权益。在此期间,盛某曾多次与谢某协商,要求谢某积极支付盛某该笔款项的应有份额,但谢某均不予理睬.

万般无奈之下,盛某找到湘潭县天易法律服务所寻求帮助,以请求分割婚内共同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湘潭县人民法院公正裁决,人民法院受理以后,依照程序进行了开庭审理,确认了盛某与谢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款项,并且该款实际由谢某支配,盛某索要或主张分割时,谢某明确表示该笔绝大部分用于偿还婚前赌债,现已无结余,谢某的此举,存在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盛某的主张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之规定,判决谢某限期内支付盛某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款项。后谢某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级法院在充分查明核实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以后,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盛某现已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例是一起典型的妇女维权的案件,由于此类案件的源头是隐藏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日常生活行为中,作为弱势群体的一方——妇女和儿童,均难以发现和知晓,只是在日常生活中感到委屈和不公平,少有当事人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其难度表现在:一是诉讼案由证据难以收集,对方挥霍、转移家庭财产行为趋于日常化和平常化,违反法律的行为点隐藏较深,显示不明显,证据难以具体化,造成当事人无法向司法机关维权;二是诉请主张难以被人民法院(司法机关)采信,特别是证据支撑方面,不能完美证据链接,甚至有些证据根本无法提供,造成当事人举证不能而承担败诉的后果。基于上述原因,当事人宁愿选择忍受委屈和放弃维权,极大地嚣张了“男权主义”。

天易法律服务所负责人提醒广大妇女注意:一是平时要强化法律意识,注意保存证据;二是遇到此类事件时,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资讯标签:财产 丈夫 妻子

 责任编辑: 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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