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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离婚分征地款 法院:离异妇女享有村民权利

离婚的出嫁女,能不能分征地款?近日,同安区法院针对一起征地款纠纷作出判决,认定离异妇女也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有权分配征地款。  据悉,原告杨女士的前夫因犯罪被判刑14年,她是在前夫获刑后,起诉...

         离婚的出嫁女,能不能分征地款?近日,同安区法院针对一起征地款纠纷作出判决,认定离异妇女也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有权分配征地款。

  据悉,原告杨女士的前夫因犯罪被判刑14年,她是在前夫获刑后,起诉离婚并带孩子回到娘家生活的。

  三千万元出嫁女都没份

  “我自从出生至今,一直没有离开过布塘村,户籍也从未迁离过。”原告杨女士今年已经48岁,她是同安区五显镇布塘村的村民,出生后就落户在布塘村第十村民小组,并分得一份责任田。

  20多年前,杨女士与一名外村男子结婚。1990年,杨女士丈夫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1995年,杨女士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解除事实婚姻关系。随后,经法院调解,杨女士与丈夫自愿离婚。

  两年多前,相关部门开始征收五显镇布塘村集体土地。2011年11月,布塘村委会分两次向布塘村第十村民小组支付征地补偿款3023万元。

  2012年5月1日,布塘村第十村民小组召开各户主代表会议,并作出决议本小组村民按每人一份10万元的标准发放,但是决议指出“已出嫁的妇女不得参与分配”。

  闹上法庭要求享受“村民待遇”

  随后,由于没有分到10万元土地补偿款,杨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她认为,自己作为村民,依法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但村民小组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剥夺了她应当获得的分配的权利。因此,她请求法院判令村委会和村民小组支付征地补偿款10万元。

  开庭时,法官了解到,杨女士在婚前曾有分配土地,不过,出嫁后土地即被收回,在离婚之后,她一直住在娘家。

  村民小组在法庭上答辩说,拒绝发放补偿款是村民小组集体的意见,这符合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则,应该得到法律支持。而且,杨女士已出嫁多年,其土地早已被收回,绝大多数村民都没把她当做本村村民。

  法院判决离婚妇女也有权分配

  近日,同安区法院判决认为,杨女士自出生时起,就取得了布塘村第十村民小组集体成员的资格,也参与了村责任田的承包。虽然,该承包地在其婚后被收回,但是,由于她早已经离婚,并且回到娘家生活,村民小组理应为其重新分配土地。

  因此,法院认为,杨女士作为离异的妇女,其生活保障基础仍须依附于村集体组织,她作为集体组织成员的资格并未丧失,仍有权参与征地补偿款分配。因为杨女士已经离异,与村民小组的会议决议第四项“本决议作出前,已出嫁的妇女不得参与分配”的情形完全不同,不能适用该项规定。因此,法院判决要求:村民小组应支付10万元征地补偿款给杨女士。(记者陈捷通讯员同法)

资讯标签:出嫁 离婚 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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