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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后发现对方患有精神病 悔婚能否要求返还彩礼

    根据中国传统习俗,女方出嫁,男方需给付彩礼。若女方无故悔婚约,应退还彩礼,这种情况较为常见。那么,若男方擅自解除婚约,彩礼是否应当退还呢?近日,原平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
    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曾某甲于2017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17年5月1日双方举行订婚仪式,原告支付被告曾某甲、曾某乙彩礼款60000元、祖传银元两块、订婚礼金10000元及订婚戒指5000元等各项共计77000元。被告曾某乙系被告曾某甲父亲。后在相处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曾某甲有病在身,不适合结婚,经忻州市某精神病院大夫诊断,被告曾某甲患有被迫害妄想症类精神疾病,故原告李某于2018年1月1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等各款项共计77000元,返还祖传银元两块共计2000元。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按照民间习俗订立婚约,给付钱物,是基于结婚目的所进行的民事行为,现双方因产生矛盾,解除婚约,已给付的钱物应予返还。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的诉讼请求,其合理部分应予支持。判决被告曾某甲、曾某乙返还原告李某彩礼款60000元、银元2个。如未按时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评析
    彩礼,又称聘礼、聘金,最早源于西周的“六礼”制度。古代法律禁止悔婚,唐朝和明清两代基本坚持的原则是:女方悔婚,需要返还彩礼;男方悔婚,不得要回彩礼。在现下很多农村地区,仍然存在这种民间习俗。那么,女方能否以该民间习俗的存在抗辩履行彩礼返还义务?如何界定彩礼的性质?如何把握彩礼的返还标准,这成为审理婚约财产返还纠纷司法实践中的主要难题。
目前,因彩礼引发的纠纷频频出现,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彩礼返还问题。新的《婚姻法》对彩礼进行了明确规定,对退还彩礼定义了新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第一款规定,“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属于返还彩礼的情形。因此,不管是男方悔婚,还是女方悔婚,都应该退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吴晓芳法官在《婚姻家庭继承案件裁判要点与观点》中,认为彩礼不仅包括金钱,也包括实物。金钱与实物虽然表现不同,但性质相同,均可以认定为彩礼。彩礼中,金钱部分是需要返还外,有些实物也是需要返还的。比如金银首饰、交通工具、家电等耐损消费品,一般在考虑合适损耗后,可以列为返还的财产范围。但是对于衣物、化妆品、烟酒、食物等容易消耗的物品,已经消耗的,可以不列入返还的财产范围。
    法官寄语
    当前,有关彩礼返还的案件较多,尤其在农村地区,双方办理订婚典礼或结婚典礼,按照民间习俗给付了彩礼款后,却因种种原因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发生所谓的“退婚”,由此导致的纠纷,很多当事人不能平和地予以处理,最后诉诸法院。在此提醒即将步入婚姻的个人及家庭,彩礼款的给付要以结婚为目的的,即便男方提出解除婚约,女方及女方家长也不能因为一些传统的观念就认为彩礼款不应予以返还。另外,大家需要明白的是,彩礼本身只是一个风俗习惯,切不可利用“收彩礼”骗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资讯标签:彩礼 精神病 返还

 责任编辑: 林学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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