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租车最好委托租赁公司
涪陵区王女士将自己的车辆出租给张某。张某驾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全损,随后弃车离开现场。保险公司认为驾驶员逃逸,拒绝赔偿车辆损失。日前,涪陵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保险公司行为合理合法。
去年6月29日上午9时40分,张某开着从王女士那里租来的丰田轿车,自涪陵梓里沿省道303往汤家院子方向行驶,这时与一辆货车发生碰撞,丰田车反弹腾空旋转,车尾与护栏相撞后,又被后面车辆撞上,所幸无人员伤亡。该车经保险公司确认,损失14万元,残值估价2万元。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主要责任,且属于弃车逃逸。
据了解,去年3月35日,王女士已对自己的丰田车投保营业客车性质的损失险,保险额16.8万元,保险期至今年5月29日24时,但保险公司认为驾驶员弃车逃逸行为符合免责条款,因此拒绝理赔。王女士起诉该保险公司,要求其赔付车辆损失费8万元。
王女士称,签订保险合同后,保险公司并没有明确说明其免责的合同内容,也没有提供保险条款。
涪陵区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在《投保提示事项确认书》已写明,在驾驶人逃离现场的情况下,无论任何原因造成车辆损失,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同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是违法行为。
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合纵律师事务所鲁磊律师认为,本案中,因保险合同已明确免责事由,王女士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但她可以向事故责任人张某追讨回一定损失。
鲁律师指出,市民将自己闲置的私家车挂在网上或委托汽车租赁公司进行出租时,如果个人或委托的租赁公司已纳税,此行为属于合法处置私有财产,但存在风险。
鲁律师建议,车主最好向租赁公司交管理费,将私家车全权委托,不要私自出租。
他还提醒,车主需投保营业客车性质的保险,其他必要保险也应购买齐全。此外,车主需在车上安放定位仪,掌握车辆的去向。(重庆晚报见习记者 胡其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