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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法院不采纳鉴定意见

  最新修订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将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明确规定了鉴定人员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出庭作证的义务。而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就明确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

  最新修订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将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明确规定了鉴定人员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出庭作证的义务。而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就明确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日前,山西向吉律师事务所承办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正是依据该法律规定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4年10月6日,被告杨某驾驶的小型客车与驾驶三轮车的原告刘某在旅游路拐弯处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刘某受伤住院。原告刘某委托山西明鉴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八级伤残。原告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杨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支付各项损失8万余元。因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进行赔偿。
  诉讼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提供的八级伤残鉴定意见不予认可,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重新鉴定。法院委托山西省朔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重新进行伤残等级鉴定,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原告的代理律师对新的鉴定意见研究后发现,其作出鉴定意见所依据的标准和计算方式可能有误,与专业人士探讨并确认之后,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鉴定人员出庭作证。但是鉴定人员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拒不出庭。法庭听取了原告质疑鉴定结论的依据和按照正常的标准、计算方法得出的结论应是与原鉴定机构出具的结论一致的理由之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决定不采纳后来作出的鉴定意见,按照原告所提供的鉴定意见作出了判决。
  山西向吉律师事务所闫海桃律师说,鉴定意见是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法律确定了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进行质证的权利,同时也对鉴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有利于增强鉴定意见的权威性、公信力。(记者 刘俊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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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荆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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