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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解析

  有两户企业的工会以企业欠职工工资福利为由对企业提起了诉讼,查封了企业的资产(可能是保护性查封),请问企业的工会组织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具体诉讼主体资格的其他组织,即企业的工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有两户企业的工会以企业欠职工工资福利为由对企业提起了诉讼,查封了企业的资产(可能是保护性查封),请问企业的工会组织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具体诉讼主体资格的其他组织,即企业的工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答:

  一、基层工会的法律地位。

  按照《工会法》第十四条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公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按照《民法通则》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基层工会只有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才能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的规定,产业工会社团法人资格的取得是由工会法直接规定的,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基层工会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条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成立,即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社团法人条件,审查基层工会社团法人的法律地位。…”

  因此,基层工会的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在上一级工会批准成立时,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社会团体法人为《民法通则》规定法人之一种类型,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但是应当明确职工作为工会的组织成员,其身份并未被工会所吸收,职工个人和工会应当是各自具有独立身份的民事主体。同样,企业工会与企业也是各自独立的民事主体,对外发生的民事纠纷,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工会的诉讼主体资格。

  按照《工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一般说来,工会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参与民事诉讼。

  但是,工会作为诉讼原告必须满足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原告适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工会如果作为原告,必须与诉讼案件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根据《工会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六条规定,工会的自身权利受到伤害的情形主要是企业事业单位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以及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受到他人的侵害,对于此种侵害,工会当然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原告提起民事诉讼。

  前文已经述及,工会和职工个人以及企业作为不同的民事主体,各自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对于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福利的情形,按照《工会法》第二十条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企业违反集体合同拖欠职工工资福利的,必须首先申请劳动仲裁,只有在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没有进行诉前的强制仲裁程序,法院不得受理工会就职工工资福利提起的诉讼。但是无论在仲裁程序中还是在民事诉讼程序中,都可以提出财产保全措施,其中就包括查封企业的财产。

  对于工会的查封行为,建议从以下几方面提出异议:

  1、工会提起财产保全的程序应当以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为前提。

  2、企业违反集体合同拖欠职工工资福利的,必须首先申请劳动仲裁,只有在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对于工会无论在讼诉中还是在仲裁程序中提出的财产保全,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财产保全的范围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因此,如果遇到工会就企业财产提出的财产保全,应当尽可能的审查该保全措施是否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范围。如果法院的财产保全超出了必要的范围,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法院解除超标的保全措施,从而尽可能维护自身利益。(作者:

资讯标签:工会 主体 资格

 责任编辑: 闫海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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