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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民事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本解释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协议。

  最高院认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并且应当采用民事救济规则解决土地出让合同纠纷。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标的来看,出让合同的标的是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而非土地本身。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受《物权法》的约束、调整。

  第二、从土地出让合同中的主体身份来看,土地使用权出让人虽然是县级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是行政管理单位,但其签订的出让合同是作为民事主体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成为合同的民事主体,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与受让人的法律地位完全是平等的。土地管理部门只有在国家根据公用利益的需要依法行使的提前收回土地,或者对出让期限届满、闲置的土地依法无偿收回等行政措施,而且这也仅是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关系之外依法行使对土地利用的监督管理职权,此时,才具有行政管理的身份。

  第三、从法律依据上来看,《物权法》的颁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列为民事合同的范畴。土地管理部门所实施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及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实质上是对国有土地创设的一种用益物权,《物权法》第135条、137条、138条认为土地使用权为他物权,以创设他物权而订立的出让合同为民事合同。

  第四、从争议解决规则来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第1条、3条、4条、5条规定,赋予受让人作为民事主体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争议的权利,而且从司法实践来看,普遍采用民事救济规则解决土地出让合同纠纷。

  另外,与土地使用权竞得人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竞得成交确认书的行为,其性质也属于民事行为。

资讯标签:合同 土地使用权

 责任编辑: 张纲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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