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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延边一女子敲诈勒索三万被判两年

  日前,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贾凤华涉嫌敲诈勒索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贾凤华因犯 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  贾凤华,女,1972年出生,黑龙江省牡丹...

  日前,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贾凤华涉嫌敲诈勒索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贾凤华因犯 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

  贾凤华,女,1972年出生,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初中文化,捕前住吉林省龙井市。因涉嫌敲诈 勒索,于2012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批准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自2012年5月初开始,被告人贾凤华以影响自己开的梅邦虫草精保健品讲座为 由,多次指使其3名男职员,到延吉市河南街(被害人)唐有芬开的藏草堂保健品商店内搅合、闹事,不 让其从事保健品讲座买卖,并让唐友芬与其“相学”(行话:意思是平分利润)。2012年6月12日 下午,贾凤华得知唐有芬在延吉市朝阳川镇开办保健品讲座时,便给唐有芬打电话进行敲诈。电话中,唐 有芬许诺给贾凤华3万元。并约定次日(13日)在延吉市河南街莲花茶座见面。次日(13日)下午1 3时许,贾凤华与唐有芬见面后,从唐有芬处获取3万元人民币。

  法院认为,被告人贾凤华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延吉 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

  2012年12月20日,延吉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贾凤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 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

  在延吉市,被告人贾凤华和被害人唐有芬都是到延吉市创业的“外乡人”。不同的是,一个是在当地 注册店铺,靠自己的辛勤劳动赚钱,一个是靠敲诈勒索的违法犯罪手段赚钱。

  “想在延边州做保健品生意,没有我的同意谁也不行,就是公安局长、市长、州长说也不好使。”这 就是贾凤华对被害人唐有芬和程铁峰的狂言(唐有芬提供录音证据)。

  贾凤华被公安机关抓捕后,另一个被害人程铁峰也到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被贾凤华及手下敲诈4万 元人民币。

  程铁峰介绍,大约在2012年5月末至6月初的一天,贾凤华手下有个外号叫“饭盒”的,带着7 名男子来到程铁峰的经营场所,“饭盒”说:“你们的宣传活动必须停止,不然我们就不客气了。”当程 铁峰问你们是哪个部门的执法人员时,“饭盒”说:“哪个部门也不是,你们必须停止。”

  程铁峰说:“一天后,又来了五六个人,领头的还是‘饭盒’,让我们立刻停止经营。我说,我和你 无冤无仇,什么地方得罪你了?‘饭盒’说,我不管那么多事,是贾总(指贾凤华)让我们来的。我问是 哪个贾总,‘饭盒’说你打听一下就知道了。没办法,经多方打听才找到他们说的那个贾总,知道他们所 说的“贾总”就是贾凤华。”

  程铁峰与唐有芬一样,都是在延吉市做保健品生意的“外乡人”。他介绍,贾凤华及手下向其敲诈的 手段及方式和被害人唐有芬相同,都是后台老板贾凤华先派“饭盒”等手下人到其经营场所搅合、闹事, 不让其从事保健品买卖,然后贾凤华再出面谈条件,进行敲诈。

  就贾凤华涉嫌的另一起犯罪(程铁峰被敲诈勒索4万元),在公诉机关审查期间,曾两次要求侦查机关(延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但公安机关没能提供新的证据。

  贾凤华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法院认定的犯罪 只有一起,既向被害人唐有芬敲诈勒索3万元人民币。

  被害人唐有芬和程铁峰表示,相信延吉市公安机关能够秉公执法,查出贾凤华及其手下人员向程铁峰 敲诈勒索4万元的犯罪事实及充分证据,使违法犯罪的贾凤华得到法律公正的判决。(《方圆》记者 姜国利)

资讯标签:吉林 延边 女子

 责任编辑: 张纲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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