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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论证书

  患方论证人:贺XX,女,1984年X月X日出生,现住山西省应县XX乡XX村XXX号。  现就患者曹XX与大同新X医院医疗过错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医疗存在过错进行论证。  我们认为患者曹XX,年仅34岁

  患方论证人:贺XX,女,1984年X月X日出生,现住山西省应县XX乡XX村XXX号。
  现就患者曹XX与大同新X医院医疗过错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医疗存在过错进行论证。
  我们认为患者曹XX,年仅34岁,身强力壮,正值壮年。仅是一个在治疗中处于明显好转的多处外伤骨折的患者。在接受正常的治疗活动时,不会有生命危险。医方未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违反诊疗规范,操作不当、麻醉不当,导致患者曹保泽抢救不力、措施不当,不治而亡。根据基本医疗原理,诊疗规范和相关的法律规范,提出如下观点及意见:
    一、主要事实经过
  2014年11月23日,曹XX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入住到山西省人民医院进行救治,诊断为急性重型复合外伤、颅脑外伤、双肺下叶创伤性湿肺,住院10天,该院采取保守治疗和安装VSD。后因无力承担医疗费用转入“三二二医院”治疗(12月13日),诊断为多发骨折、右侧枕顶部硬膜外血肿、住院治疗11天后,治疗效果有明显好转及改善,生命体征平稳。
   2014年12月24日,患者从“三二二医院”转入到新X医院继续治疗,诊断为脑外伤、多发骨折、多发软组织擦伤(见P3、P4)并确定治疗计划为:待病情好转后再行手术治疗(见P5)。
  12月26日10时45分,患者在全麻状态下,行左尺骨鹰嘴粉碎骨折伴肘关节脱位,左肱骨外科骨折伴肱骨头移位关节脱位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右小腿创面清创,VSD引流术。麻醉者:吕X忠(见P10)。
  从12月29日起至2015年1月3日第二次手术前,术后病程记录均显示,患者一般情况好,生命体征平稳,饮食,睡眠可。
  2015年1月3日11时,患者在全麻状态下,行左髋臼骨折伴髋关节脱位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右小腿皮肤缺损清创植皮术,左大腿取皮术。麻醉者,郑X霞(见P16)。
  1月13日下午3时许,将患者推入手术室,拟行右胫骨平台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右小腿皮肤缺损清创植皮术、右大腿取皮术,在患者入手术室前后,血压、心率发生巨大变化,出现室性心动过速,后来呈昏迷状态(见P21)。1月15日,给患者下鼻饲胃管,直到2月18日17时许,医院宣布患者曹保泽死亡,至止患者在新X医院住院治疗57天,因医方诊疗不当而医治而亡。
    二、医方的主要过错及理由
  1、诊疗不及时、不准确、不规范,没有采取行之有效的治疗措施,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治疗义务,导致患者误诊、误治和耽搁而死亡。
  2014年12月24日,患者从“三二二医院”转入到新X医院进行治疗,并于12月26日在全麻下施行了第一次手术,患者大有好转,生命体征平稳,饮食、睡眠可。2015年1月3日在对患者实施第二次手术的前后,直至死亡的术后病程记录中均没有确切的定时的体温测试记录。仅在1月7日、1月9日和1月10日中(见P18、P19),记录患者出现体温波动的现象,均处于高烧状态下。医方没有尽到诊疗义务。
  医方对浅昏迷病人是否具备二次及三次骨科手术条件,未作出准确的判断。在对患者拟行三次手术采取全麻、腰麻和硬外麻醉等,也未能作出准确的判断和诊疗。
  1月13日,对患者第三次进入手术室后的3个小时内,因何出现血压突然下跌、心率提速、室性心动过速的现象和对该现象没有及时地查明原因,及时地对症治疗、对症下药,未对患者家属履行明确的告知义务,对患者进行了误诊、误治、延误了最佳的治疗时机,加重了病情,后来也未及时地对此采取有效的诊疗和防护措施。
  患者出现尿少的症状后,医护人员未及时察觉,也未及时处置,仅仅复查了个血常规,也未及时检查肾功能;患者出现病情变化后,也未将患者送入ICU(重症监护室),未配置专人护理,未下达病危或病重通知书,直到死亡后,也没有告知家属病情。医方未履行明确的告知义务和注意义务,既未能准确地判断病情,又未告知可能发生的风险,导致患者不能准确地有针对性的进行治疗,耽误了最佳的治疗时机,导致了患者病情的加重而死亡。病人“死亡”后,仅以心电图直线就定义为死亡,临床上以脑死亡才算真正的死亡,医院没做脑电波,就放弃了抢救。这是医院的失职还是有意欺骗。
  2、吕X忠作为麻醉师为患者进行麻醉,不具有麻醉资质,而且病例中多处篡改、伪造,实为虚假病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8条第3款,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应承担全部责任。
  从病例中显示,2014年12月26日的手术记录中(见P10),麻醉者为吕X忠,而在这一天的麻醉知情书中(见P114),麻醉师签名为许X伟、吕X忠两人,而麻醉记录单却又为许X伟、吕X忠等三人。2015年1月13日的麻醉知情同意书(见P116),及麻醉记录单(见P119、P120),麻醉师签名为许X伟、吕X忠,病例记录的真实性存疑;而且许X伟、吕X忠的笔迹相同,疑为同一人所签(对此可进行笔迹鉴定)。特别是吕X忠在麻醉失误后,主动向家属承认错误、赔礼道歉中自认是自己给患者施行麻醉,存有过错、发生失误,还主动退还了收受患者家属的红包(有录音为证)。
  2014年12月26日和2015年1月13日的《麻醉知情同意书》(见P114、P116)书上患者家属的签名已经被医院做了模仿和改动。只有2015年1月3日的签名才是患者家属本人签字。鉴于此,请进行笔迹鉴定或请院方提供真实的原始病历。
  2015年1月13日下午,患者进入手术室后,是何原因造成患者室性心动过速、血压下跌、心率骤升的症状?院方未能提供手术室监控视频,无法知晓在手术室里的三个多小时内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无法得知医方对患者作了什么手脚?且麻醉过程记录字迹潦草,无法辨认,也无法鉴别手术抢救的真实情况的记录。同样,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8条第3款规定,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医方病历前后自相矛盾、漏洞百出,病历中一直都在描述患者为浅昏迷病人,患者2014年12月24日入院后,一般情况好转,生命体征平稳,饮食、睡眠可,饮食、睡眠可,应为清醒病人,而在护理记录单中还记录了患者进食苹果、橙子、稀饭土豆、菜、馒头等食物。
  直到2015年1月13日从手术室出来后,竟然成为昏迷状态的“植物人”,才无法正常饮食,并于1月15日给患者下鼻词胃管,也就是说患者在1月13日进入手术室之前,患者可自主进食、神志清楚。
  病历中的护理记录单的意识状态一栏中的“昏迷”两字,字迹突出,明显是属于后来补签上去的,而且“昏迷”这两个字在不同的护士签名下的字迹如出一人之手(如张X杰和李X芳,周X丹和张X杰,李X芳和刘X芳,张X杰和刘X芳)。(见P34-P65)这是明显的伪造和篡改的虚假病历。
  综上,由于医疗单位及其医护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未履行明确的告知义务和注意义务,对患者病情诊疗不规范、不仔细,甚至对患者进行了误诊、误治,以致延误了治疗,对患者的病情发展缺乏预见性,对患者的疾病危害程度估计和重视程度不够,缺乏应有的监测护理措施和应有的医疗替代方案,在导致患者病情加重时,得不到及时救治,抢救不力、措施不当,对患者放弃救治和抢救才导致患者不应该死亡而死亡。患者曹保泽的死亡和医方的过错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57条、58条之规定,医方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论证人:贺XX
                                     2015年3月x日

资讯标签:过错 医疗

 责任编辑: 张纲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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