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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从事网约服务出事故 保险公司只赔交强险

原标题:私家车干网约车出事故 保险公司只赔交强险 司机自掏腰包16万  南京江宁某公司职工张某在业余时间通过滴滴打车平台从事网约车服务,在去年7月下旬撞倒骑电动车的程女士,导致对方重型颅脑损伤,且

    原标题:私家车干网约车出事故 保险公司只赔交强险 司机自掏腰包16万

  南京江宁某公司职工张某在业余时间通过“滴滴打车”平台从事网约车服务,在去年7月下旬撞倒骑电动车的程女士,导致对方重型颅脑损伤,且留下伤残。因赔偿问题,程女士将张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南京江宁法院。昨天,江宁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张某的车辆具有营运性质,保险公司只就交强险部分进行赔偿,三责险内不负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12万元,张某赔偿15.9万余元。

  记者获悉,这是江苏首例网约车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具有一定典型意义。

  网约车撞人后,保险公司拒赔——

  你用私家车投保,却私自从事营运

  31岁的张某是南京市江宁区某汽车公司的员工,平时利用业余时间在“滴滴打车”平台上揽活。去年7月28日下午,张某从南瑞集团门口带了一位乘客去恒大绿洲小区。17:05左右,张某拉着乘客沿前庄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清水亭东路丁字路口拐弯时,和骑电动车直行的程女士发生碰擦,导致程女士倒地后颅脑受到重创,张某自己的车也被撞坏。送医院后,昏迷不醒的张女士被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重型颅脑损伤。

  住院期间,程女士花去了医疗费9.9万余元。今年3月出院后,经司法鉴定,程女士因颅脑损伤导致轻度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受限,构成九级伤残;颅骨缺损6平方厘米以上,构成十级伤残。

  因相关路段无监控,警方无法查清事故双方遵守交通规则的情况,所以未对双方责任进行划分。车祸发生时,张某的私家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险。事故发生后,张某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要求保险公司出险并理赔。

  但保险公司得知张某当时正在从事网约车营运时,立马拒绝了张某的理赔要求。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法》第52条的规定,如果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车主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重新约定保费或者解除合同。张某在投保时是按照自用私家车的性质交的保费,比营运车辆要低不少。现在,张某从事网约车服务,属于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但张某并没有按法律规定尽到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商业险的部分。

  法院一审作出判决——

  私家车从事营运,保险公司不赔商业险

  张某认为,跑网约车不属于营运。此外,擅自把家用车辆用作营运、出了事故保险公司不赔,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但对方并未告知。

  今年5月,程女士将张某及保险公司作为被告,一起告到江宁法院,索赔25.5万余元。法庭上,张某认为,程女士骑电动车没有戴头盔,自身有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但法院认为,虽然交警无法区分双方责任,但事发时张某驾车右转,程女士驾非机动车直行,转弯应当避让直行,张某未能避让,存在过错。而驾驶电动车佩戴头盔非法定义务,故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程女士因该次事故产生的损失,首先由张某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对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商业三责险内赔偿的问题,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保险费与保险赔偿金为对价关系,保费是根据危险程度评估决定的。当前,营运车辆的保费接近家庭自用的两倍,其原因也在于此,这是社会常识,也是保险公司的预估。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营运活动,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双方协商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返还剩余保费,否则对于保险公司显失公平,这是《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内在逻辑。

  就该案而言,张某通过打车软件接下不特定人的网约车订单,并收取费用,符合营运的特征,但张某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且其营运行为导致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不负赔偿责任。

  经计算,法院确定程女士的损失合计为27.9万余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万元,扣除此前垫付的1万元,尚需赔偿11万元。张某赔偿剩余的15.9万余元,扣除垫付的5.9万余元,还需赔偿9.9万余元。

  律师向网约车平台提出交涉——

  滴滴公司参与分成,理应承担部分责任

  一审判决后,记者采访了张某的代理人、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王晓雪律师。

  王律师表示,今年9月,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通知》,通知要求,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对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应承担先行赔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但这一点中所称的承运人责任,是针对车内乘客发生的意外伤害等情况,并不针对程女士这样的车外人员。

  而今年11月起施行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对于网约车的准入也只设定了一般性的要求,没有针对其应投保的险种作出具体规定。

  王律师认为,在张某注册“滴滴打车”时,我国尚无任何针对网约车的规范,滴滴公司并没有将只投保了普通保险的家用车排除在预约平台之外,而对家用车辆从事营运服务可能出现的理赔风险,滴滴公司从未进行过任何提示,却收取了平台费,参与了对从业者收入的分成。根据权利义务的对等原则,在事故发生后,滴滴公司理应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

  王律师称,她已经通过滴滴公司的客服平台进行了正式的交涉,滴滴公司的平台承诺下午三四点左右给出正式答复,一旦有正式答复,将第一时间通知记者。昨天下午发稿前,记者联系了王律师,但王律师告诉记者,滴滴公司仍然没有回复她。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看看外地怎么判

  北京网约车肇事,网约车平台被判担责

  今年6月17日,在北京海淀区,秦女士骑着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停在机动车道内的一辆轿车内的乘客突然打开车门,秦女士撞了个正着。肇事的是一辆网约车,司机、乘客、网约车平台和保险公司都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近日,海淀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相关费用;网约车平台公司和擅自打开车门的乘客都要进行相应的赔偿。

 

  法院认为,司机是接受网约车平台指派,履行平台与乘客的客运合同。因此,司机属于提供劳务一方,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应该由接受劳务的一方,也就是网约车平台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车辆使用性质改变,因此保险公司只承担交强险内的赔偿责任,而至于商业三责险,有合法的免责理由。(通讯员 江研 记者 罗双江)

 

资讯标签:私家车 保险公司 事故

 责任编辑: 张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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