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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淮安:男子非法倾倒废酸16吨 终审判刑三年六个月

  张某在没有处理资质的情况下安排人员将16吨废酸运至一家化工厂非法倾倒,近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以环境污染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经法院查明,20

  张某在没有处理资质的情况下安排人员将16吨废酸运至一家化工厂非法倾倒,近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以环境污染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经法院查明,2011年以来,张某以自己挂靠的汽车运输公司与洪泽钢管公司签订使用后的废酸运输合同,在没有处理资质的情况下将该公司800余吨废酸运走处理。其中安排人员两次共将16吨废酸运至淮安市淮阴区淮翔化工厂,在该厂院内西北侧的储水池边地上和院内中间的水泥地面上进行非法倾倒。经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鉴定,张某倾倒废酸污染的淮翔化工厂院内经抽样的四个地块土壤环境污染损害值为258.7万元,被腐蚀管道的损失值为67.76万元。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上诉人张某提出一审判决认定的环境污染损害值属于“后果特别严重”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进行环境污染损害技术鉴定及鉴定人出庭说明,证明上诉人在A、D地块倾倒废酸,能漫流、渗透、扩散至B和C地块,造成土壤污染。根据现场实地勘查和监测数据,鉴定人员按照保守计算,最终确认倾倒16吨废酸造成的土壤环境污染损害值为258.70万元。鉴定报告及对鉴定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亦进一步说明上诉人倾倒的废酸能够造成鉴定报告认定的土壤污染及管道损失。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事实根据,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的行为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行为不构成污染环境罪,应改判无罪的辩护意见。上诉人张某两次倾倒废酸的行为均发生在2011年5月1日以后,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其行为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后果特别严重”的规定一致,即“致使公私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亦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上诉人张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二审中因出现可以认定上诉人自首情节的新证据,证实上诉人张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赵大为 阴文婷)

资讯标签:淮安 终审 江苏

 责任编辑: 张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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