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间,精神病人刘某因身体较差,经常头疼,产生自杀的念头。同年6月10日上午,刘某想到两个儿子的身体也不好,自己死后没有人照顾他们,就决定先将两个儿子杀死后再自杀。
同日16时许,刘某趁只有她和两个儿子在家之机,先后将五岁和两岁的儿子抱到厨房内,用塑料桶装水后将其浸死。然后,刘某把自己的头部浸在大塑料桶里想自杀,浸了几分钟自杀未果后,刘某看到一把不锈钢的菜刀,又想割脉自杀,随后用菜刀砍了自己的左手十多刀后躺在地上。
事后,刘某被家人送至兴宁市人民医院救治,经法医鉴定,两个小孩均系生前入水溺死。经梅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鉴定所鉴定,刘某患有无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症;案发时其实质性辨认能力丧失,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2014年11月25日,兴宁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申请对刘某强制医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实施故意伤害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其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遂依照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其进行强制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