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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学礼诉《我在北京,挺好的》著作权侵权案一审宣判

倪学礼诉《我在北京,挺好的》(简称《我》剧)著作权侵权一案历时近九个月,今天上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人民网北京4月3日电 倪学礼诉《我在北京,挺好的》(简称《我》剧)著作权侵权一案历时近九个月,今天上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判决要求被告西安曲江丫丫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曲江影视)于判决生效之日停止复制、发行、传播《我》剧的行为;要求被告中央电视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传播《我》剧的行为;曲江影视、刘嘉军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在一家由北京出版的全国发行的非专业报刊上刊登声明的义务,向原告倪学礼公开致歉,赔偿原告倪学礼精神损害赔偿金一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律师费一万元。

据悉,电视剧《小麦进城》是由倪学礼发表于《十月·长篇小说》2009年第3期的《追赶与呼喊》花费近一年的时间改编而成。2012年5月,《小麦进城》剧开始在多个卫视播出,该剧的导演也就是《我》剧的导演姚远。

2014年5月16日,倪学礼在他的官方微博上发表了一篇名为“《我在北京,挺好的》全面抄袭《小麦进城》”的长微博,其内容提到,“《我》剧抄袭了《小麦进城》的故事框架、主题表达,照搬了主要人物,主要人物关系,甚至连次要人物以及大量的情节和细节都不加任何改动,进行了令人发指的抄袭。仅已播出的前六集就有35处雷同之处”。

因认为《我》剧从故事内容、框架到情节主线等方面抄袭、剽窃《小麦进城》剧,倪学礼于2014年7月12日将《我》剧的播出方央视、出品方曲江影视以及编剧刘嘉军三被告诉至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倪学礼对涉案剧本享有出版剧本和小说的有限的复制权、发行权以及将剧本改编为小说的有限的改编权;根据相关信息可以认定《我》剧同时构成对《小麦进城》剧本和《追赶与呼喊》小说的剽窃以及对倪学礼享有的署名权的侵害。曲江影视作为《我》剧的拍摄、制作单位及著作权所有人,系该剧在法律意义上的制片者,在《我》剧构成侵权时,理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刘嘉军作为《我》剧的编剧,《我》剧系根据其创作的剧本摄制完成,虽然与曲江影视均表示在拍摄过程中对剧本进行过改动,但双方并未举证证明实际改动的内容及相应的行为人,并且刘嘉军在对此明知的情况下,仍在《我》剧中以唯一的编剧身份署名,理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其与曲江影视应就涉案侵权行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原告代理人表示,感谢法庭对此案侵权成立的支持,这次的诉讼案得到了一个公正的判决。认为此案与琼瑶诉讼侵权案必将有效的遏制猖狂的剽窃之风,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判决。同时,对于赔偿问题没有得到法院支持表示遗憾,认为央视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是否会继续上诉,代理人表示要经过考虑之后再做决定。

被告曲江影视与刘嘉军的共同代理律师表示,依旧不认同侵权,认为两剧从起点开始就是不一样的,没有共同点而言,所以谈不上侵权,表示要上诉。(实习生 谢方一)

资讯标签:侵权案 一审 北京

 责任编辑: 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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