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托亲戚帮忙接送孩子却没想到发生交通事故,日前,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无偿代驾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车主与代驾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4年2月26日晚,到了接小孩放学的时间,因田先生在外应酬,田先生的妻子就联系亲戚张某驾驶登记在田先生名下的小型客车与自己一起去某中学接小孩,不料张某驾车途中与行人谢某发生碰撞,造成谢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谢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后,谢某将张某、田先生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三者赔偿其医疗费等各种损失124596.2元。审理中,田先生表示自己确实因为有事让张某帮着去接孩子,但毕竟事故是张某驾车时发生的,这个过程不是他能控制的,所以田先生认为不应该与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宜兴市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谢某负次要责任,且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行人之间,故谢某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应由张某负担80%,由谢某负担20%。关于田先生应负的责任,法院认为,张某虽然是为田先生无偿代驾接小孩,但田先生对该行为既具有运行支配,也享有运行利益,二人之间构成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77676.96元,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由张某和田先生连带赔偿9417元。
法官说法:本案中,张某临时受托帮田先生代驾,不计取报酬,应属于义务帮工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本案中,张某系无偿代田先生驾车接小孩,张某本人并不能从该代驾行为中受益,相应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均由田先生享有,因此二人之间构成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本案中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系存在重大过失,故张某与车主田先生对保险赔偿限额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