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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保证书婚后是否有效?

【案 情】  郭某(男)与李某(女)两人系自由恋爱结婚。就在两人将要办理结婚登记的前几天,李某要求郭某写一份保证书,保证如果以后郭某提出离婚,那么郭某的婚前财产应由李某分得一半,郭某当即写下了此内

【案 情】
  郭某(男)与李某(女)两人系自由恋爱结婚。就在两人将要办理结婚登记的前几天,李某要求郭某写一份保证书,保证如果以后郭某提出离婚,那么郭某的婚前财产应由李某分得一半,郭某当即写下了此内容的保证书。就在婚后的第二年,因两人性格不合,为家务事情经常性地吵嘴打架,于是郭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李某遂拿出郭某所写的保证书,并提出郭某的婚前财产应每人各半。
 
【分 歧】
  对于郭某在婚前所写的保证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此保证书显失公平,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郭某完全可以要求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种观点认为,郭某所写的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可以视为系夫妻双方对婚前财产的约定。
 
【评 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郭某写下保证书并且登记结婚,说明双方针对郭某的婚前财产认定为共同财产是达成合意的,应该视为双方对郭某婚前财产约定为共有。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对于采取什么样的书面形式并没有强行性的规定,根据民法基本原理,法无明文规定即为允许的原则,本案中郭某所写的保证书虽系一人签字,但两人对郭某的婚前财产已经达成合意,故应认定保证书中对财产的约定系两人共有。李某要求郭某写保证书,郭某完全可以选择写或者是不写,自己具有选择权,故不存在显失公平的说法,郭某既然写下了保证书,应该认定为双方在财产约定这一点上是达成合意的。故在郭某提出离婚后,李某可以按照保证书的内容分得一半郭某的婚前财产。(阳曲县人民法院:郭唐军)

资讯标签:保证书

 责任编辑: 刘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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