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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昊代理杨士福诉白大宝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胜诉

  2015年3月2日,山西向吉律师事务所焦昊律师代理的杨士福诉白大宝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审结,并收到了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支持上诉人杨士福的上诉请求。
  2011年5月,白大宝驾驶杨士福承租的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受伤,交警队认定白大宝负全责,该涉案车辆被交警队扣留在某停车场132天。由于该车辆系杨士福承租他人的,故而在此期间杨士福仍需要按约向出租人交纳每天133元的租车费,132天的停车费也由杨士福交纳。杨士福就此两项损失向浑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白大宝进行赔偿。浑源县人民法院最终以杨士福提交的能证明租车费损失的证据——出租公司开具的证明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不符合证据要件形式以及能证明杨士福交停车费的证据只有停车场开具的收据而非正式发票为由驳回了杨士福的诉讼请求。杨士福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我方补充提交证据,成功证明了涉案出租车确属杨士福承租他人的,而且租车费为每天133元,在车辆被扣押期间杨士福一直如约交付,该项费用以及停车费客观上确属杨士福真实的损失,故而,二审法院本着公平正义的原则,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了杨士福的上诉请求。
  

资讯标签:大宝 二审 合同纠纷

 责任编辑: 闫海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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