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位于:新鸣网 > 本网动态 > 文章正文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 99度社区 24小时新闻热线:18803523159

向吉律所代理的执行异议申请案件获法院支持

  案情简介:某银行诉马某、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人民法院审理,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判决:1、马某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某银行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2、某公司对马某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对该公司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扣划措施,并多次从该公司账户扣划,用于偿还马某对某银行的贷款本息。  

  我所作为该公司法律顾问,从顾问单位的利益出发,经过对案件的讨论与分析,于是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立即解除对我方顾问单位银行账户的强制措施,并提出以下异议理由:某银行、马某与我方顾问单位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中存在物保和人保混合担保的情形,其中关于实现担保的顺位约定不明,应先执行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抵押财产,而债务人马某提供的抵押物价值远超本案中执行标的额,完全足以偿付本案的全部债务,对案涉公司再采取执行措施明显属于超标的执行,以此向法院申请解除对案涉公司(即我方顾问单位)银行账户的强制措施。
  法院认为,异议人所提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价值足以偿付本案的全部债务,异议人某公司的异议理由成立,应予支持,裁定解除对异议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最终,我方异议申请获得人民法院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资讯标签:

 责任编辑: 许富玲

上一篇:山西向吉律师事务所举行第七期“向吉模拟法庭”

下一篇:主题党日|中共山西向吉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三月主题党日活动

你看到此篇文章的感受是:

晋公网安备 14020002000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