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向吉律师事务所张纲举主任代理的被告朔州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许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山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裁定,依法驳回原告起诉。本案明确了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边界,对当事人通过拆分诉讼请求规避生效裁判既判力的行为作出了司法否定,具有重要的类案指导意义。
案件背景:前诉败诉已生效,后诉拆分诉求索赔
原告许某与被告万佳公司于2016年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大清包合同》,工程完工交付后,双方因工程款结算产生争议。2025年9月26日,许某就向山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零工劳务费及逾期利息。法院经实体审理后,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许某不服提起上诉,后在二审审理期间主动申请撤回上诉,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一审判决自此发生法律效力。2026年3月4日,许某再次起诉,将原诉讼请求拆分为工程款及劳务费、水池工程款等五项,主张工程款、劳务费及利息。
律师策略:严守“一事不再理”,规范诉讼权利行使
万佳公司系山西向吉律师事务所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张纲举主任全程参与了前诉案件的全部代理工作,对案件事实、法律争议点及裁判逻辑了然于胸,因此对此次诉讼策略作出了极为准确的判断。收到法院文书后,张纲举主任第一时间提交答辩状及全套证据材料,确定核心抗辩方向为本案构成重复起诉,依法应予驳回。
法院裁判:采纳律师意见,驳回原告起诉
山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复起诉构成要件:原告本次起诉与前诉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当事人、讼争法律关系均相同,诉讼请求已被前诉案件全部囊括。最终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意义:规范诉讼行为,依法理性维权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拆分诉讼请求不能规避重复起诉的认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提起诉讼时,应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一次性主张全部权利,对生效裁判不服的,应通过再审程序依法救济,切勿采取重复起诉的不当方式。
山西向吉律师事务所始终秉持专业、严谨的执业理念,在各类民商事诉讼案件中为当事人提供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本案的胜诉再次彰显了我所律师在复杂程序争议案件中的专业能力,也提醒所有市场主体和诉讼参与人:唯有遵守法律规定、规范诉讼行为,才能真正实现公平正义。
案件背景:前诉败诉已生效,后诉拆分诉求索赔
原告许某与被告万佳公司于2016年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大清包合同》,工程完工交付后,双方因工程款结算产生争议。2025年9月26日,许某就向山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零工劳务费及逾期利息。法院经实体审理后,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许某不服提起上诉,后在二审审理期间主动申请撤回上诉,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一审判决自此发生法律效力。2026年3月4日,许某再次起诉,将原诉讼请求拆分为工程款及劳务费、水池工程款等五项,主张工程款、劳务费及利息。
律师策略:严守“一事不再理”,规范诉讼权利行使
万佳公司系山西向吉律师事务所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张纲举主任全程参与了前诉案件的全部代理工作,对案件事实、法律争议点及裁判逻辑了然于胸,因此对此次诉讼策略作出了极为准确的判断。收到法院文书后,张纲举主任第一时间提交答辩状及全套证据材料,确定核心抗辩方向为本案构成重复起诉,依法应予驳回。
法院裁判:采纳律师意见,驳回原告起诉
山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复起诉构成要件:原告本次起诉与前诉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当事人、讼争法律关系均相同,诉讼请求已被前诉案件全部囊括。最终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意义:规范诉讼行为,依法理性维权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拆分诉讼请求不能规避重复起诉的认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提起诉讼时,应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一次性主张全部权利,对生效裁判不服的,应通过再审程序依法救济,切勿采取重复起诉的不当方式。
山西向吉律师事务所始终秉持专业、严谨的执业理念,在各类民商事诉讼案件中为当事人提供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本案的胜诉再次彰显了我所律师在复杂程序争议案件中的专业能力,也提醒所有市场主体和诉讼参与人:唯有遵守法律规定、规范诉讼行为,才能真正实现公平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