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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欠条两人签字,这钱该由谁来还

案情介绍:原告:王某某被告:姚某某、刘某某原告与被告姚某某系朋友关系,两被告系合伙关系,共同承包一工地的土方工程,原告的挖掘机在工地上施工,2014年12月10日,两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装土费用

案情介绍

原告:王某某

被告:姚某某、刘某某

原告与被告姚某某系朋友关系,两被告系合伙关系,共同承包一工地的土方工程,原告的挖掘机在工地上施工,2014年12月10日,两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装土费用4000元,两被告在欠条上签名。开庭审理之前,原告撤回了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庭审中,被告姚某某辩称,对该欠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该欠条所载明的费用是在两被告合伙的工程结束后,被告刘某某使用原告的挖掘机做其他工程所欠费用,并非两被告的合伙工程所欠,自己在欠条上签字是起证明作用,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被告在欠条上签名的行为系被告对欠款的认可,被告应按照欠条约定金额支付欠款。被告辩称其只是以证明人身份签名的,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告对此也不予认可,故对此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姚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欠款4000元。

法官提醒

本案中被告承担还款责任的原因是两被告同时在该欠条上签字,并且两被告系合伙人关系,原告的挖掘机交给两被告在合伙的工地上使用,该债务应当为两被告的合伙债务,两被告对债权人均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撤回对刘某某的起诉,仅要求被告姚某某承担责任,并不违法法律规定,被告姚某某辩称其是以证明人的身份签字,但是在欠条上并未注明,且出具该欠条时,双方的合伙事务并未结束,所以被告姚某某的意见,缺乏必要的事实依据,法院没有采纳。(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法院 吴振宇)

资讯标签:欠条 钱该由

 责任编辑: 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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