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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远:司改应尊重司法规律

  在今日召开的司法体制改革研讨会上,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王敏远建议,应当注意到检察权与审判权的差异性,在运行机制改革上不能简单套用审判权的改革思路。  他认为,审判权跟检察权有共同的目标,但运

  在今日召开的司法体制改革研讨会上,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王敏远建议,应当注意到检察权与审判权的差异性,在运行机制改革上不能简单套用审判权的改革思路。
  他认为,审判权跟检察权有共同的目标,但运行机制上有各自不同的要求,不能套用一个模式;尽管确实存在共性,但现在更多应当看到差距。“批捕、起诉、职务犯罪的侦查,差异是巨大的。我想强调不能用一种模式,可能一种模式很难套用,甚至检察机关内部因为权力构成很复杂,也不能用一种模式。”
  王敏远指出,审委会改革一直是遵循两个方向进行,一个是权力的性质或者运行方式的变化,即主要用于讨论决定案件还是用来讨论研究本院审判工作当中的问题,另一个方向是审委会讨论决定案件的范围在不断的缩小。
  “我们检委会是不是也要遵循同样的路子?我觉得不一定和审委会走相同的路子。”王敏远认为。
  对“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一项,他也认为,检察院不一定要按照相似的路线。“我不是说‘谁办案谁决定,谁决定谁负责’这个没有它的价值,它有它的价值,但是含义可能要有一些专门的研究。”
  在此思路上,他进一步提出,全国不仅各地区存在差别,法院类型差别都很大,不同地区、类别、层级的司法机关应当根据自身实际设定相应的适当目标或标准。同时,还应当改革那些与司法规律不太一致的,甚至相违背的考评指标、考评方法。“据我所知那种违背规律的考评办法现在还不同程度制约、扭曲了办案活动,这个问题不解决,可能我们司法改革进一步开展就会受到很大的制约。”

资讯标签:司法 规律 王敏远

 责任编辑: 荆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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