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31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司法厅联合发文《关于基层法律工作者参加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代理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基层法律工作者参加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代理活动的执业范围由县(区)级辖区扩大至设区市的市级行政区划辖区内。
《通知》中具体规定,基层法律工作者参加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代理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至少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包括自然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法人、非法人组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等)位于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设区市的市级行政区划辖区内。
(二)案件由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设区市的市级行政区划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进入二审、审判监督程序的,可以继续接受原当事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