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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一份欠条能否追回欠款

  现实生活中,人们通常认为欠条是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有效证明,欠条在手就等于掌握到诉讼的有力证据。其实不然,不能否认欠条具有一定的证明力,但是,其不能真实反映出债权债务发生的原因,需要其他证据予以

   现实生活中,人们通常认为欠条是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有效证明,欠条在手就等于拿到诉讼的有力证据。其实不然,欠条虽然具有一定的证明力,但其不能真实地反映出债权债务发生的原因,仍需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所以,仅依据一份欠条主张欠款的诉讼未必能达到追回欠款的目的。
  近日,怀仁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欠款纠纷案件,原告刘某以一份内容为“今欠到刘XX工人工资款XX万”,并有胡某、史某签名的欠条为证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欠款。胡某、史某收到法院相关诉讼文书后,史某委托山西向吉律师事务所闫海桃律师为代理人,闫律师详细了解案件事实后,通过调查取证,认为本案中胡某是在刘某采用的违法手段对其构成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欠条,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胡某被迫写下欠条的行为应属无效的民事行为。  
    怀仁县人民法院组织庭前调查和调解时,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分别陈述答辩观点,并对证据进行质证。胡某的委托代理人张纲举向通过调取的刘某因实施的违法行为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刑事案卷材料证实:刘某为讨要工程款,雇佣五十多名残疾人员,以索要工人工资的名义,进住发包方法定代表人胡某售楼部,围堵县政府,扰乱交通秩序,持续时间长达十几天。而且,刘某在讯问笔录中供述:“……给我打XX万欠条,我就让这些残疾人从XX售楼部搬出来……”该证据足以证明刘某通过实施违法行为迫使胡某向其出具本案中的“欠条”。在法律和事实面前,刘某最终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怀仁县人民法院依据刘某的申请,作出了(2016)晋0624民初4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刘某撤诉。
    上述案例中,刘某以一份存有效力瑕疵的欠条提起追讨欠款的诉讼,最终又以撤诉方式而告终。若刘某在起诉时能充分考虑各类证据的效力运用,提供足够的证据去证明其与胡某、刘某实际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刘某的这种不利局面或许能够避免。可见,欠据并非人们通常认识的最有效的证据,在提起诉讼诉时需慎重,尽可能有理有据地进行维权,切勿冒然起诉,否则可能会得不偿失。
    另外,现实生活中人们常用的凭据有借据、收据以及欠据,这些同样是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明,不能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实际发生或者发生的原因,都需要通过其他证据进一步举证证明,仅依据一份书面凭证主张权利,往往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资讯标签:欠条 欠款

 责任编辑: 徐喜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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