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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岁女童玩火引群租房火灾 法院判监护人“二房东”担责

  4岁女童独自留守群租房内,玩火引发火灾,火灾烧毁出租房不说,还殃及了隔壁、楼上3间房屋,造成损失。房东将监护人、二房东告到法院。  38岁的赵先生和妻子陈女士是浙江文成人。2010年3月15日,夫妻二人共

  4岁女童独自留守群租房内,玩火引发火灾,火灾烧毁出租房不说,还殃及了隔壁、楼上3间房屋,造成损失。房东将监护人、二房东告到法院。

  38岁的赵先生和妻子陈女士是浙江文成人。2010年3月15日,夫妻二人共同购买了温州市鹿城区某小区308室。2011年2月28日,夫妻俩将房屋出租给了48岁的浙江平阳胡女士,双方约定租期两年。

  胡女士承租时,赵先生夫妻已用三合板将房屋格成8个大小不等的房间、2个卫生间,胡女士相继将房间转租给8位租客。30岁的贵州代先生和26岁的妻子谭女士、以及4岁女儿小林(化名)一家三口承租了其中的2号房间。2012年3月11日早上8点47分,代先生和谭女士都去上班了,把女儿一人独自留在2号房内。小林因为好奇玩火点燃了房间内的可燃物,火灾造成了308、408室的烧毁及307、407室部分财物损失,未造成人员伤亡。

  经鉴定,上述4房屋财产损失达12.82余万元,涉案房屋308室损失为42965元。

  408、307、407的住户在事故发生后不久便法院起诉房东赵先生、二房东胡女士、以及代先生、谭女士两夫妇,法院认定由代先生、谭女士承担主要责任。

  邻居的财产损失赔偿有了说法,房东赵先生、陈女士认为二房东胡女士、女童监护人代先生、谭女士在事件中存在过错,三方由于赔偿事宜无法协商,赵先生与陈女士将二房东胡女士、女童监护人代先生、谭女士告到了鹿城区人民法院,索赔财产损失费、误工费、部分住户赔偿款等合计6.17余万元。

  法院认为,根据火灾成因认定,起火原因系代先生、谭女士之女小林玩火引燃可燃物起火。夫妻二人作为小林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小林造成的他人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赵先生夫妻将房屋出租给胡女士时,违反出租房房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擅自分隔房屋,使火灾发生后无法得到及时扑救、火势迅速蔓延,存在过错。

  胡女士承租房屋后,分别转租给不同租客,谋取经济利益,却没有对涉案房屋存在的消防隐患进行有效预防整治,存在过错。

  根据各方对火灾造成的损失的原因大小,8月25日,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女童父母承担60%的责任,赔偿房东财产损失14680.8元;二房东胡女士责任20%的责任,赔偿4893.6元。赵先生、陈女士作为屋主自行承担20%的责任。(法制网见习记者 王春 法制网通讯员 鹿轩)

 

资讯标签:二房东 监护人 女童

 责任编辑: 闫海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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