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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否强制拍卖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案情:  被执行人某公司于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从申请执行人某信用社借款人民币三十一万元,被执行人还款十五万元后,余款十六万元分文未付,双方并约定利息。经我院审理,由被执行人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

  案情:
  被执行人某公司于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从申请执行人某信用社借款人民币三十一万元,被执行人还款十五万元后,余款十六万元分文未付,双方并约定利息。经我院审理,由被执行人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某信用社本金十六万元和至二00八年三月二十一日的利息五万三千五百四十七元八角七分,本息合计二十一万三千五百四十七元八角七分;二00八年三月二十一日后的利息,按照信用社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直至被告付清全部借款本金之日为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某公司分文未付,在执行阶段,查封被执行人某公司位于某处的房产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争议:
  被执行人某公司所有的上述财产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国有划拨土地,划拨土地能否强制拍卖。
 
  评析:
  我认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能够强制执行。1、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仍然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人一样,对划拨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尽管这种处分权受到了限制,要经过有关政府批准)的基本权能,具有独立的财产价值和财产属性。划拨的无偿属性只能说明出让方免除了使用权人民事权利的对价,而不能以没有支付对价为理由否论使用权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财产权利。同样,对转让的限制也不能证明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土地使用权人。尤其是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为我们确定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属于登记名义人提供了充分发挥的法律依据。同时,现行法律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的限制仅仅是对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业进行限制,并不构成人民法院基于公法上的处分权对其所进行的处置行为。2、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不能强制执行损害了债权人的依赖利益。目前,仍然大量存在国有企业以划拨方式占用的国有土地,这些划拨的土地也都登记在使用人名下。交易相对方正是因为这些看起来价值巨大的土地,才依赖这些国有、集体企业的履约能力从而与其进行民事交易,这些国有、集体企业也因此获得了很多的交易机会。然而,最后仅仅因为这些土地获得的方式是划拨的,就导致交易相对方债权受偿的希望落空,对债权人是不公平的,也不利于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建设。3、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不能作为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执行将造成更多的权利分离情形。按照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和土地管理部门的规定的处置程序,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债务人财产,但是债务人对其上的建筑物却扔有所有权。那么人民法院在裁定移转或者拍卖了划拨地上的房产,而土地使用权的移转却又没有和国土资源以得一致而无法一同移转权属的情况下,就必然会造成土地和房产权属不一致的状况,这显然违背了我国现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第、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所规定,在处理房产权属中时应遵循的“地随房走”的法律原则。这种房地权属分离的状况会给交易当事人带来很多纠纷,并且这种房地分离状况并不是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之间也缺少可以谈判的合同依据。4、将划拨土地作为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执行不会损害国家的利益。首先,法律已经规定了国家对划拨土地所应收取的出让金享有优先权,在拍卖被执行人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时要首先缴纳土地出让金,在裁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以物抵债时,承受的债权人也要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划拨土地出让金优先权制度保证了国家在土地上的经济收益。(祁县法院:苗焱)

资讯标签:土地使用权 法院

 责任编辑: 刘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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