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系河北人,因务工借住在姑姑家,而被害人系吴某姑姑的外孙女,也一直居住在吴某姑姑家,二人平时关系较好,吴某对被害人也较为疼爱,时常赠送小礼物给被害人。
2014年7月,吴某单独将被害人带至山上游玩,在发现四周无人后,突然起意,不顾被害人的哭诉将其强奸。被害人回家后经常精神恍惚,被母亲询问后才将被害经过说出,被害人亲属遂报警。2015年1月吴某在北京某长途汽车站因形迹可疑被民警盘问后被逮捕。
开庭审理前,被害人的亲属为吴某出具谅解书,称不要求任何经济赔偿,对吴某的罪行,看在亲属关系上,希望法院能从轻处理,亦希望吴某能对自己所犯之过认真悔悟。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为满足淫欲,明知被害人未满14周岁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吴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记者 李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