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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肇事后隐匿驾驶人身份被拘留 状告警方遭驳回

交通事故后有人帮顶包,肇事司机本人未离开现场算逃逸吗?一名女司机肇事后虽未离开事故现场,但她隐匿自身驾驶人身份,放任同车副驾驶位的友人冒认肇事司机,公安机关因此以肇事逃逸为由对女司机拘留7天。

  交通事故后有人帮顶包,肇事司机本人未离开现场算逃逸吗?一名女司机肇事后虽未离开事故现场,但她隐匿自身驾驶人身份,放任同车副驾驶位的友人冒认肇事司机,公安机关因此以肇事逃逸为由对女司机拘留7天。该女司机不服将公安机关告上法院,要求撤销行政拘留处罚。昨日,广州市花都区法院判定女司机行为属于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驳回其诉求。

  2014年6月21日凌晨2时40分左右,女司机杜某驾驶小轿车搭载朋友江某沿花都区凤凰南路由南往北行驶至雅源中路交叉路口时,与一辆小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所幸无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后,小客车司机报警,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都区大队(以下简称交警花都大队)赶到现场处理。当时,江某却向交警表明他才是肇事车辆的驾驶人。

  2014年6月23日,江某又填写了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其中,江某再次声明,事故当日是他驾驶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

  2014年6月24日,通过事故发生路段的监控录像,交警花都大队发现肇事司机是一名女性。一周后,交警花都大队询问杜某,杜某才承认事故当日是她驾驶车辆的。

  司机

  整个事故处理过程中,自己并没有离开事故现场,为此不构成逃逸。

  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认为杜某构成肇事逃逸,决定对她拘留7天。为此,杜某不服,一纸诉状告上法院要求撤销行政拘留处罚。杜某声称,当日发生事故后,自己处于头脑空白状态,坐在副驾驶位的江某见到她很害怕,故主动帮忙协助处理事故,并自认是事故发生时的驾驶员,但杜某强调,整个事故处理过程中,自己并没有离开事故现场,为此不构成逃逸。

  面对控诉,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辩称,事故发生后,杜某虽仍然留在现场,但她采取“隐身”方式逃避公安机关现场调查取证并追责的行为。为此,杜某主观上具有逃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故意,客观上同意他人实施了混淆视听、试图隐瞒肇事者真实身份的顶包行为,即便杜某人未离开事故现场,也掩盖不了造成交通事故后逃跑的本质,故应认定为逃逸行为。

  vs

  法院

  司机主观上存在逃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故意,客观上隐瞒事故车辆驾驶人身份真相。

  花都法院审理后认为,杜某明知事故发生的事实,在事故发生后,交警到现场处理时,却没有主动配合公安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表明她是事故车辆驾驶人身份。再者,在事故现场处理时,对江某的“顶包”行为也未予制止,放任其“顶包”行为。此外,事故发生多日,杜某也一直未主动向公安交警部门承认她才是事故车辆驾驶人的事实,也未制止江某的继续冒名顶替行为。

  可见,杜某主观上存在逃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混淆视听、隐瞒她是事故车辆驾驶人身份真相、妨碍公安交警部门正常执法的行为,且该行为导致公安交警部门无法查明车辆驾驶人发生事故时是否有饮酒、醉酒驾驶等情形。虽然杜某在事故发生时没有离开事故现场,但这不影响对她逃逸行为的认定。故判决驳回杜某的诉讼请求。

  “逃逸”认定有别

  刑事审判

  刑事审判“逃逸”有严格认定标准,适用范围是在造成较大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情况下行为人逃跑的情况,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对交通肇事后的事故现场缺乏保护、对其造成严重后果放任不管、逃避法律追究。

  交通行政管理

  交通行政管理中的逃逸行为,并未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刑事意义上的逃逸与行政管理中的逃逸认定标准、构成要件应有所区分。

  “顶包”可纳入行政管理逃逸

  经办法官介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常主张将逃逸标准放宽,即行为人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即有可能构成交通行政管理中的逃逸,而“顶包”则为其中更为恶劣的情节。“顶包”行为妨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正常执法,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交通行政管理中将“顶包”行为纳入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逃逸行为加以处罚,较为符合目前的社会现实。 (文/记者章程 通讯员宁宇)

资讯标签:驾驶人 司机 身份

 责任编辑: 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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