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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论拆迁

  为帮助7名刑释人员融入正常生活,4月18日,山西金城保险柜制造有限公司挑选其临街门面房为他们办起黄丝带幸福盛世超市。然而,想不到的是,次日晚上,就被其所在村委会——太原市后北屯村委会用建筑垃圾封堵

  为帮助7名刑释人员融入正常生活,4月18日,山西金城保险柜制造有限公司挑选其临街门面房为他们办起“黄丝带幸福盛世”超市。然而,想不到的是,次日晚上,就被其所在村委会——太原市后北屯村委会用建筑垃圾封堵了大门。当然,这次封堵既“正当”又“合法”:城中村改造拆迁,承租土地属范围之内,“用地协议”已无法继续履行,符合《合同法》“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规定。
    双方拉锯了多年的诉讼之争就是“用地协议”50年合法与否。只是,不可思议的是,始终不承认“用地协议”合法的后北屯村委会这次祭起的利剑却是协议,只是借助了“不可抗力致使”。总之,合同不能履行是其终极目的。
    然而,后北屯村委会忽略了一条大背景:我国土地性质仅有两种: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不管是集体还是个体企业,利用集体土地从事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政策;也应该受到当地政府或组织的鼓励和保护。特别在当下,李克强总理提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如果只是囿于集体企业才能在集体土地上生产经营,那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就只能是建立在空中的楼阁,倒映在水中的明月。
    何况,山西金城保险柜制造有限公司正是后北屯村的股份制企业。1989年,后北屯村招商引资,经人介绍,高月珍将自己的企业——太原市北郊区新城村私营企业——太原长城五金厂无偿赠送给后北屯村,成为该村的集体企业。很快,该企业受到当时后北屯村委会的赏识和大部分村民认可,村民在家门口就业并得到了更多的实惠。随后,在村委会和村民代表大会的支持下,改制成为股份制企业,并迁址到村西南角闲置荒地。双方于1998年签订了50年的《用地协议》。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12月28日民事终审判决也认为,原被告签订协议已经多年,其间双方并无异议,这也是村民所共知的。因此,原告主张协议无效的理由不成立。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4条之规定,租赁期限最长20年,超过的部分无效;但被告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租用该土地,并就投入的资产与原告协商处理或通过诉讼解决。
    虽然,法院的判决比较折中,但相对还是公允的。城中村改造是好事,为了改善城市环境,但最终目的还是改善大众生存状况。相信大多数拆迁户会顾全大局,积极配合。也希望基层组织,哪怕“有一丁点的可能性,也应该先尝试互相尊重的面对面沟通或经由第三方调解,而非直接采取零和游戏式的对立。”(南非新宪法法院大法官奥比·萨克斯语)这也是社会双赢之良举。(作者:韩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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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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