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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运工被砸伤工头却称没雇佣

  提供劳务的邓某在施工现场搬运装修板材时不慎摔倒,坠落的板材将其手指砸伤,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都由谁来承担?近日,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令施工承包方任某承担90%责任,邓某承担10%责任

  提供劳务的邓某在施工现场搬运装修板材时不慎摔倒,坠落的板材将其手指砸伤,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都由谁来承担?近日,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令施工承包方任某承担90%责任,邓某承担10%责任;而另一被告、施工合同甲方彭某不承担责任。

  2014年4月25日,任某与彭某签订一份施工合同,双方约定:任某承包彭某即将开办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某酒店店面装修工程,任某负责包工包料,工程期60天,工程造价35万余元。合同签订后,任某雇佣胡某等人参与施工。

  同年5月8日,任某到位于沈阳市铁西区的九路市场购买装修材料,并雇佣在此提供劳务的崔某及邓某到施工现场进行搬运,双方还约定劳务费共计500元。同日,邓某在施工现场搬运装修板材时不慎摔倒,坠落的板材将其右手小指砸伤。随后,邓某前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右小指末节开放性骨折”,任某为邓某垫付医药费300元。5月10日,邓某因伤情需要住院治疗,其因本次事件受伤共花费医疗费6800余元。

  事后,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邓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彭某及任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万元。

  庭审期间,彭某认为自己与任某系承揽合同关系,对邓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而任某则辩称自己并未雇佣邓某,故对其伤情也不应负赔偿责任。但任某同时表示:“当购买的装修材料被运到酒店门前,我的员工胡某给我打电话称,施工现场又来了一个人(即原告),他要求在劳务费500元的基础上再涨100元,我当时在电话中对胡某说,不同意加钱,只能是500元,他(即原告)同意干就干,不同意干就算了”。

  近日,和平区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令任某赔偿邓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8900余元。宣判后,各方均未提出上诉。

  ■以案释法

  定作人对第三人受伤不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务过程中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分别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邓某受任某雇佣在其承揽的酒店装修施工期间,因不慎摔倒受伤,发生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任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邓某作为成年人,且从事本案同类行业达十余年时间,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及预防能力,其因不慎摔倒致伤,自身亦具有一定责任,应对其损失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原、被告的过错程度,法院认为,确定原、被告各承担10%与90%的责任为宜。

  此案主审法官王金利表示,关于任某辩称邓某并非其雇佣,不应承担责任的问题。根据法院向案外人崔某核实的有关情况,同时,结合任某在庭审中自认邓某到施工现场时曾提出上调劳务费100元,胡某通过电话告知其该事宜,任某亦在电话中指示胡某“不同意加钱,只能是500元,他同意干就干,不同意干就算了”等情况,足以说明对于邓某提供劳务的事实,任某是明知的,在邓某未再继续提出上调劳务费或其他条件并提供了劳务的情况下,应视为邓某已对原劳务费予以认可,并据此可以认定任某实际上也已雇佣了邓某并接受了其提供的劳务,双方已经形成雇佣关系。据此,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任某的上述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彭某提出其与任某系承揽合同关系,对邓某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王金利称,此案中,任某与彭某之间就酒店装修事宜所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任某对该装修工程包工包料、保质量、保维修,应认定该合同系承揽合同。根据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各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彭某存有上述过失的情况下,彭某对邓某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记者:韩宇)

资讯标签:工头 搬运工

 责任编辑: 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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