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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纠纷不认“先来后到”

原标题:一房二卖纠纷不认先来后到 法官建议在买房时应注意选好房源 尽量购买产权明晰 不存在过户障碍的房屋  近年来,随着房价不断上涨,在经济利益驱使下,卖房人一房二卖现象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

    原标题:“一房二卖”纠纷不认“先来后到”   法官建议在买房时应注意选好房源 尽量购买产权明晰 不存在过户障碍的房屋 
  近年来,随着房价不断上涨,在经济利益驱使下,卖房人“一房二卖”现象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案件也不断增多。近日江西一名男子便将一套40万的指标房一房多卖,骗了13人近500万房款。日前,北京二中院对“一房二卖”案件进行了通报,法官建议在买房时应注意选好房源,尽量购买产权明晰、符合上市交易条件、不存在过户障碍的房屋,并注意审查房屋状况, 遵守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
  房屋价格上涨致
  “一房二卖”频发
  卖房人将同一套房屋卖给多个不同的买房人被称作“一房数卖”,其中,“一房二卖”是“一房数卖”的最典型情况。
  二中院调研了自2014年以来审理的此类案件发现,在这类纠纷中,涉案房屋多为二手房,95%以上的“一房二卖”案件是二手房交易引发的,这里面既有商品房,也有各种房改房、回迁安置房等特殊类型房屋,甚至还有不符合上市条件的经济适用房等。
  对于“一房二卖”案件的原因,法官认为,房屋价格上涨是主要原因。部分案例中,短时间内房屋成交价格前后可能相差几十甚至上百万元,在一起案件中甚至前手成交价格为40万元,后手成交价格达到235万元,相差数倍。在这种情况下,卖房人极易产生“房子卖早了”的后悔心理和“房子卖亏了”的不平衡心理,从而导致“一房二卖”。此外,二手房交易周期较长、房屋因各种原因迟迟不能过户等因素也容易导致“一房二卖”出现。
  卖房人毁约手段
  可谓“五花八门”
  二中院调研发现,在这类案件中,先买房的人是卖房人的主要违约对象,案件的原告几乎全是先买房人,卖房人后出售房屋的价格往往显著高于先前出卖房屋的价格,有的甚至高出数百万。此外,卖房人与后买房人签订合同后,往往在极短时间内就迅速将房屋过户给后买房人。
  二中院法官表示,在这类案件中,法院一般会认定后买房人对卖房人“一房二卖”不知情,但不知情不必然等同于没有过失。比如,在部分案例中,在房屋已经被先买房人先行占有的情况下,后买房人没有实际查看房屋就与卖房人签约,或者明知道房屋被其他人占有使用却不询问和查证,因自己的疏忽而没有能发现房屋实际早有买主,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认定后买房人没有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失。
  据二中院法官介绍,从近年来审理的“一房二卖”案件可以看出,卖房人毁约手段“五花八门”,有的采取先将房屋更名到子女名下,再以子女名义“一房二卖”;有的怂恿配偶等共有人以不同意卖房为由,起诉自己和买房人主张买卖合同无效,以达到违约目的;有的甚至串通熟人虚构交易办理过户,然后假借新房主名义逼迫已经占有房屋的先买房人返还房屋。
  “一房二卖”纠纷
  没有“先来后到”说
  那么,在“一房二卖”纠纷中,房子是不是一定会判给先买房人呢?
  根据二中院法官介绍,在具体审判中,法院既有把房屋判给先买房人的,也有把房屋判给后买房人的,并非单纯根据“先来后到”的合同签订顺序确定房屋的归属。
  根据最高法院、北京市高院相关规定,“一房二卖”纠纷物权保护顺位规则为: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办理登记的买受人权利优先;都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但已交付房屋的,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买受人权利优先;既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也没有交付房屋的,应当综合实际支付购房款等合同的履行情况、合同订立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予以确定;后买房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房屋已被其他人购买而恶意办理登记的,权利不得优先于先买房人。记者 李铁柱
 

资讯标签:纠纷 房二卖

 责任编辑: 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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