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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律师成功化解一起医患纠纷

  非常感谢律师的真诚服务和热忱的帮助,不仅帮助我查明了丈夫的死亡原因,还使我们得到了合理的赔付!7月1日下午,山西应县死亡患者李某某的家属郭兰英再次向本网律师(注:本网为新鸣法律顾问网是山西向吉律师事务所

  “非常感谢律师的真诚服务和热忱的帮助,不仅帮助我查明了丈夫的死亡原因,还使我们得到了合理的赔付!”7月1日下午,山西应县死亡患者李某某的家属郭兰英再次向本网律师(注:本网为新鸣法律顾问网是山西向吉律师事务所的官方网站)表示感谢。
  2014年3月30日下午,山西应县三门城村的患者李某因腹痛入住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入院后被诊断为自发性气胸、腹痛。4月5日早晨,患者李某某在接受医方手术不久后便死亡。患者李某某不明不白地死亡后,家属向院方提出索赔遭到拒绝,一起医患纠纷便拉开了序幕。
  4月10日上午,患者家属在索赔未果投诉无门时,来到了山西向吉律师事务所,请求帮助代理患者家属向医院进行索赔。向吉律所经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及入院治疗情况后,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指派律师处理协调相关事宜,并且经律所商讨研究后,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索赔方案。
  由于死亡患者家属都是农村的,没有读过多少书,也没有见过什么世面,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更不懂得怎么维权,该走什么程序。考虑到此起医患纠纷的特殊性和取得关键证据的紧迫性,本网律师建议患者家属对死亡尸体进行解剖,以便查明死因划分责任。患者家属认为患者死都已经死了,还不能保全一个完整的尸体,况且凭借个人的力量怎么能和大医院打得了官司呢?怎么都不同意进行尸体解剖。
  本网律师耐心地向死亡家属阐明尸体解剖的重要性和关键性,终于做通了死者家属及其亲戚们的思想工作,最终,家属同意对尸体进行解剖。可是,尸体解剖的最佳时机是在患者死亡48小时之内,因为此时进行解剖所得出的结论最为准确。如果尸体有条件冷冻,也可延续至7日。超出这个时间范围后,客观上可能对患者不利。此时,患者家属提出尸体解剖申请距法定有效的期限已经不到28个小时。在这么短暂的时间内要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尸体解剖,让大同市卫生局也有点为难了。山西省内的鉴定机构都已经预约出去了,后经多方联系到了北京市尸检中心,但又必须先交费才能最终确定下来。一下子又让患者家属为难了,他们家在外地,举目无亲,银行也快要下班了,一时间无法筹足15000元的尸体解剖费用,无奈又只得求助于山西向吉律师事务所。在情况紧急之下,向吉律所迅速为患者家属筹足并垫付了解剖费用。
  4月28日,北京市尸检中心经鉴定后并出具了《尸体解剖报告书》,得出了患者的死亡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尸检报告出来后,本网律师本着息诉止纷、和平化解矛盾和最大化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基础上与家属共同参加大同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组织的医疗责任保险理赔评估会,并代表患者家属作了患方的陈述和论证。
  评估会上,本网律师指出和论证了医疗单位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未履行明确的告知义务和注意义务,对患者病情诊疗不规范、不仔细,甚至对患者进行了误诊、误治和漏治,以致延误了病情,对患者的病情发展缺乏预见性,对患者的疾病危害程度估计和重视程度不够,缺乏应有的监测护理措施和应有的医疗替代方案,在导致患者病情加重时,得不到及时救治,抢救不力,才导致患者不应该死亡而死亡。患者李某某死亡和医方的过错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5月14日,大同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了同医调(2014)33号医疗责任保险理赔评估专家意见书。结论是患者死亡与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也与患者的因素有关,应比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进行处理。
  此后,本网律师本着应该让患者家属得到合理的赔付和最大化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多次和大同市医调委及院方进行沟通和协调。7月1日,医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死亡患者家属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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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张纲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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