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诉称,2011年6月25日,原、被告签订了装修工程合同,工程完工后,被告至今仍欠工程款814785.50元。经多次催要未果,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工程款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怀安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怀安县宏升大酒店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大同市华洋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814785.5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11945元,有被告负担。
原告大同市华洋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河北省怀安县宏升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6月25日

你看到此篇文章的感受是: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新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和程序等作品,版权均属新鸣网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否则以侵权论,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