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强奸案,原审被告人范某已经死亡。对于此案是否属于应当依法开庭审理的情形?
2、甲因抢劫被某县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在侦查期间,甲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对于该案件,在查清甲真实身份以前,不允许其聘请律师为他提供法律帮助。问此种做法是否正确?
1、答:不属于。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就包括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由此可见,本案并不是必须要开庭审理方可。
1、答:不属于。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就包括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由此可见,本案并不是必须要开庭审理方可。
2、答:错误。根据新《刑诉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不因犯罪嫌疑人身份不明而作出区别处理。
答:错误。侦查过程中,发现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检察人员写出撤销案件意见书,经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撤销案件。因此,检察院应当撤销案件。
答:错误。诈骗案件、盗窃案件依法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于全案没有检察院可以管辖的内容,所以,检察院不能再继续侦查。由于全案都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所以,检察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1、检察院立案侦查甲刑讯逼供案。被害人父亲要求甲赔偿丧葬费等经济损失。侦查中,甲因病猝死。对于此案,检察院应当决定不起诉。问此种做法是否正确?
答:错误。侦查过程中,发现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检察人员写出撤销案件意见书,经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撤销案件。因此,检察院应当撤销案件。
2、某检察院在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张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进行侦查时,发现其巨额财产三分之二为诈骗所得,三分之一为盗窃所得。本案应当继续由检察院侦查。问此种做法是否正确?
答:错误。诈骗案件、盗窃案件依法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于全案没有检察院可以管辖的内容,所以,检察院不能再继续侦查。由于全案都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所以,检察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