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郭某涉嫌招摇撞骗罪。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郭某希望委托辩护人。郭某的爷爷,美籍华人是否可以被委托担任郭某的辩护人?
1、甲、乙涉嫌共同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并致文物损毁,某中级法院受理案件后,甲委托其弟弟为辩护人,乙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是否应当为乙指定辩护?
2、在张某故意毁坏李某汽车案中,张某聘请赵律师为辩护人,李某聘请孙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则赵律师、孙律师均有权申请该案的审判人员和公诉人员回避。问此种说法是否正确?
1、 答:不可以。根据新《刑诉法司法解释》第35条规定: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不得担任辩护人,除非其是被告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而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们,爷爷不属于近亲属范围,因此不能担任辩护人。
2、答:错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而律师无权要求回避。
1、甲、乙涉嫌共同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并致文物损毁,某中级法院受理案件后,甲委托其弟弟为辩护人,乙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是否应当为乙指定辩护?
2、法院审理一起受贿案时,被告人石某称因侦查人员刑讯不得已承认犯罪事实,并讲述受到刑讯的具体时间。检察机关为证明侦查讯问程序合法,当庭播放了有关讯问的录音录像,并提交了书面说明。关于该录音录像的证据种类是否属于书证?
1、答:应当。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甲乙二人盗窃国家珍贵一级文物并毁损的行为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行为,因此,法院应当为乙指定辩护。
2、答:不属于,属于视听资料。视听资料与书证相同之处在于它们都以一定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不同之处在于,书证是以书面文字形式记载的思想或者行为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主要是以音响、图像、数据来反映案件的内容的。再者,书证是以静态的方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而视听资料则是以动态的方式来证明案件事实,具有生动逼真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