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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误工费赔偿的几个问题

在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中,误工费的计算往往是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也是人民法院审理的重点和难点。管城法院2013年共受理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697件,审结607件,结案率为87 08%,其中判决191件,占已结案件

    在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中,误工费的计算往往是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也是人民法院审理的重点和难点。管城法院2013年共受理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697件,审结607件,结案率为87.08%,其中判决191件,占已结案件27.4%;调解397件,占已结案件56.96%;撤诉107件,占已结案件15.35%。在已审结的案件当中,判决的191件因误工费计算的标准问题以及误工期限问题未能达成协议的146件,占判决总数的76.44%;调解的397件中,分歧与误工费计算有关的占有至少占调解总数的70%以上。

    一、误工费计算标准应注意的问题

    1、首先要确定受害人有无固定收入。《人身损害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实际上分了两种情形来计算误工费。从以上规定可知,对误工费的赔偿,我国采取的全面赔偿原则,其中对于有固定收入者采取了差额赔偿原则,即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该赔偿额为客观计算;对于无固定收入者采取定行化赔偿原则,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该赔偿额为主观计算。所以对于误工费的赔偿,首先要确定的是受害人有无固定收入。无论是有固定收入者,还是无固定收入者,针对的都是误工时间内受害人预期获得的劳动报酬。所以判断受害人是有固定收入者还是无固定收入者,关键在于判断假如没有伤害的情况下,受害人在误工期间内是否应得到确定的收入。职业是确定当事人有无固定收入的重要依据。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一般可直接确定其有固定收入者,其他公司企业的受害人能够提供含有月收入内容的劳动合同、受伤害前一年每月收入大致相同的工资单也可确定其有固定收入。但各个职业的情况是不一样的,有的受害人虽然能提供劳动合同等证据,但结合其他证据看其收入并不固定,有固定的职业并不就有固定的收入,针对该情况,法官还要在开庭的时候,对受害人的职业和有无固定收入进行询问和调查。

    2、有固定收入者误工费的计算。对于有固定收入者,受害人要举证证明其收入的减少状况,如受害人仅提供了应得收入的证明,则法官应当对其进行释明,要求其提供实得收入的证据,否则应认定为其实得收入与应得收入相同,不存在误工损失。有固定收入者的误工费的计算,只要受害人提交了其受伤前一年的工资单和受伤后误工期间的工资单,只需将其受伤前后的工资收入相比较,即可计算出受害人在受伤后收入减少的数额;当然,如果受害人所在单位是机关、国有企业等单位,上述单位发放公司很规范,所以受害人只需提交单位出具的收入和误工证明以及受伤后误工期间的工资表进行对照,如果相符,则直接可按照误工证明支持。如果受害人请求的数额较大,受害者不但要提供所在单位的收入和误工证明,还要提供相应的银行卡收入明细清单(对于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工资的单位)、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劳动合同、城镇个人养老保险单等予以佐证,以此证明受害人的收入状况以及工资的实际减少状况。

    3、无固定收入者误工费的计算。在处理相关案件中,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应承担误工费的举证责任。对于无固定收入者,就需看受害人提交的证据,若受害人不能提供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但能够证明其所从事的行业的,可以参照受伤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相同或者相近行业的判断,原则有两个:一是产业分类标准;二是同一产业内的社会评价标准。特别是第二个判断标准有很强的主观色彩,但在比照时应当建立在较高的公众认同度之上,不能与一般评价出现明显的不同。受害人从事的职业及工作岗位,不同的职业收入自然不同。比如从事出租车行业,如不能有效举证证明其近三年的收入状况时,对其出租车营运损失不能简单参照上一年度相同或者相近的行业标准计算,毕竟出租车行业与其他行业有所不同,应当结合出租车行业的实际,适当酌定一个标准进行计算。当然,对于受害人有多种收入的情况下,要综合考虑受害人一定时期(至少一年以上)的收入情况,从而选择一种最能反映受害人收入情况的行业确定,或者就高采用一种。

    在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经常有受害人主张误工费,只提供单位出具的收入和误工证明以及其在受伤前几个月的工资表,工资表所列受害人的工资也都很固定。乍看起来,该受害人也应当是有固定收入者,但实际从其提交的证据看,虽然有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但受害人却没有提交其受伤后误工期间的工资单与误工证明相互印证,所以得不出其实际减少收入的相关事实,如果将其作为有固定收入者,则由于受害人未提交其实际减少的收入,所以该误工费应不予支持。但在实际审理时,由于我国目前的诚信制度和体系尚不完善,加之民事诉讼中作伪证的处罚力度较小,所以在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当事人作伪证的现象层出不穷。受害人提交的误工证明和收入证明可能存在虚假的情况。在具体审理中,被告和法官都会对证据的真实性与合理性存在怀疑,但由于案件多,任务重,法官不可能会对每一个误工收入证明进行核对,所以这类受害人如果按照有固定收入者,误工费一律不予支持,有时会与现实不相符合,会对受害人造成不公平。对于上述情况,如果能够证明受害人是该企业职工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如果不能证明受害人从事该行业的,也可以按照无业,参照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分别予以计算。

    4、对于无收入者的误工费的计算问题。无收入者,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由于误工费的赔偿应当以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对于受害人是无劳动能力的,误工费损失就不存在。有劳动能力但无收入的人主要有两类:(1)家庭主妇,(2)无业人员。对于家庭主妇而言,其虽无收入,但其承担的家务对其他家庭成员的正常务工收入来讲,无疑具有支持和保障的作用。如果仅以其无收入而对其不予赔偿,显失公平。对于无业人员,其虽暂时无收入,但其仍有机会就业并获得收入,由于侵权人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这种利益获得的可能性在一定时期内将无法实现,所以对有劳动能力的无收入人员进行误工费的赔偿,符合公平的价值观。上述无收入者的赔偿标准,可以按照其户籍性质参照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分别予以计算。

    5、对于退休人员的误工费计算问题。

    《人身损害解释》对于误工费的规定并没有区分退休人员和未退休人员,仅规定了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由于误工费的赔偿是以实际劳动能力丧失为要件,是以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为标准,其不能以年龄为限制。所以,无论是退休还是未退休,只要存在个人收入和误工时间,就存在误工费。如果受害人已退休,但是退休后又找到工作的,其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收入损失,该损失应当得到赔偿。比如:李某已退休,按月领取养老金,后又谋得在一家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因交通事故造成其受伤,在家休息三个月,所在物业公司对其在家休息三个月的工作扣发。李某的误工费是否应当得到支持,答案是肯定的,不能因为李某领取有养老保险金,而不支持其在物业公司工作而扣发的工资。受害人为退休人员,但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存在误工损失,则受害人主张的误工费不应得到支持。

    二、关于误工时间的确定问题

    误工的时间应当根据受害人自接受治疗到康复所需时间确定。对于误工时间的确定,审判实践中,如果医疗机构出具了具体意见,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误工时间。比如,受害人出院时医嘱中明确有“休息三个月”,那么该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就应当是住院天数加三个月。如果医疗机构未出具较为明确的意见,我们就应当根据受害人自接受治疗到康复所需时间确定。如何确定,审判实践中,还要以受害人的伤情为标准具体来确定。如果受害人只是一般的外皮损伤,软组织损伤,只在家休息了几天或者住院时间较短,误工时间按受害人休息的天数及住院的天数计算;如果受害人伤情较重,但经住院治疗即已恢复,误工时间按住院的天数计算;如果受害人伤情较重,经住院治疗出院后仍需要休息,但医疗机构未出具明确的意见,其误工时间可以参照公安部发布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来确定。

    如果受害人的伤情已构成伤残,要看其伤残的程度以及伤情来确定。虽然《人身损害解释》规定了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之日的前一天,但规定用的是“可以”,而非“应当”,所以在审判实践中,一定要分清受害人的伤残等级以及其伤情,不能只要构成了伤残,就按照规定套,势必会对保险公司及其他赔偿义务人不公平。如果受害人是较轻的伤残,比如八至十级,我们就要分析受害人的伤情导致的误工是否会持续的到定残的前一日。我们要防备一些当事人为谋取更大的利益,而故意将定残时间拖延。当然对于伤势较重,且伤残等级较高的受害人,应当将误工期限确定到定残的前一天。

 

 

资讯标签:误工费 交通事故 几个问题

 责任编辑: 张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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