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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今日介绍,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

  中新网4月27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今日介绍,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

  最高人民法院将27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回答记者提问。

  关于一并审理民事争议,《解释》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但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违反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规定或者协议管辖约定的、已经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准许一并审理。

  《解释》还明确,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民事争议应当单独立案,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应当分别裁判。

  关于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解释》强调,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

资讯标签:规范性文件 不作为 行为

 责任编辑: 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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