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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遇法律适用困惑

  讲述人:杨明(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2012年以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向负有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职责,确保国有资产不受损失,取得一定成效。但由于检察建议没有强

  讲述人:杨明(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2012年以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向负有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职责,确保国有资产不受损失,取得一定成效。但由于检察建议没有强制性,有的行政部门不予采纳,检察机关又没有其他强制措施,尚需探索有效的行政执法监督方式。
  办案中我们发现,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手段刚性不足、缺乏制约措施,导致仍然存在行政机关履职不到位现象,迫切需要检察机关不断提升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而公益诉讼就是促进依法行政的一条有效途径,如同给行政机关戴上一个“紧箍咒”。
  2014年10月20日,金沙县环保局因怠于处罚逾期不缴纳排污费的企业,被金沙县检察院告上法庭。接到应诉通知书后,环保局不能理解为什么会被检察院起诉。通过后期宣传报道以及开展工作,环保局主动申请检察院介入监督其执法过程。经过这起案件的办理,环保局的执法阻力更小、执法更严、效果更好,检察机关发出的检察建议执行力更强,林业、国土、环保等部门更是主动申请检察机关监督。
  行政公益诉讼属于新生事物,没有现成经验可循,办案中,我们也遇到了立法及法律适用上的困惑。行政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具有法律监督职能。而行政公益诉讼系行政诉讼的一种类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以原告身份参与诉讼,其地位与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平等。检察机关如何对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立法未予明确规定。
  普通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证据,主要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提供,但是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由于检察机关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很难掌握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不作为或不当履行职责。主要依靠审查行政机关提供的材料办理,缺乏主动发现案件线索的手段和途径。建议修订行政诉讼法时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享有查询、调取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相关证据材料的权力。(记者 刘子阳)
 

资讯标签:公益 法律

 责任编辑: 荆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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