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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护佑亲情

  白发人送黑发人,人间之大悲。倘若子女离世后,留有孙子或孙女,那无疑成为失独老人唯一的精神寄托。然而,由于家庭面临重组等一系列问题,失独老人在探望孙子或外孙(孙女或外孙女)问题上,往往会与儿媳或女婿发生

  白发人送黑发人,人间之大悲。倘若子女离世后,留有孙子或孙女,那无疑成为“失独老人”唯一的精神寄托。然而,由于家庭面临重组等一系列问题,“失独老人”在探望孙子或外孙(孙女或外孙女)问题上,往往会与儿媳或女婿发生不快,继而导致被拒绝探望。
  在江苏省无锡市,有一对年逾六旬的“失独老人”,他们的独生子意外身亡,于是将所有的精神寄托都放在了不满两周岁的孙子身上。然而,由于儿子去世后与儿媳积怨较深,且因在探望孙子问题上多次与儿媳一家发生激烈冲突,导致儿媳一怒之下拒绝二老探望孙子。无奈之下,二位老人将儿媳告上法庭,要求每月能探望孙子3次。
  此案经过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一审、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支持了二老探望孙子的诉求,判决每月可探望孙子一次,每次探望时间以6小时为限。
  《法制日报》记者近日回访时发现,此案虽已尘埃落定,但社会对此案关注度不减。
  多次探望公婆儿媳引冲突
  小徐是原告徐某与妻子李某的独生子。2012年6月,小徐与倪某登记结婚。本应开启幸福旅程的小家庭,却因2013年3月小徐的突然死亡戛然而止。小徐死亡时,倪某已怀孕一个多月,自小徐身故后即回娘家居住。
  法庭上,两位老人表示,痛失独生子让他们生不如死,但在绝望中,儿媳怀孕的消息让他们有所慰藉,并将所有希望都放在未出世的孙子上,双方关系也有所缓和。怀孕期间,两位老人每个月支付给儿媳5000元营养费(共计4万元),帮忙安排产检直至生产。孩子出世后,他们多次赠送奶粉、纸尿裤。
  2013年10月底,倪某产下儿子聪聪(化名),但由于倪某与两位老人的矛盾尚未完全解开,双方在探望聪聪一事上摩擦不断。2013年年底,双方爆发激烈冲突。此后,倪某拒绝老人探望孙子。2014年,双方又多次因为探望孩子的事产生口角及肢体冲突。
  2014年11月,两位老人向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每月探望孙子3次,并且希望儿媳在他们行使探望权时履行协助义务。
  法无授权但也未排斥禁止
  徐某夫妇是否享有探望孙子的权利呢?
  在回访过程中,北塘区法院主审此案的审判长高鑫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在这一条款中,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是否也享有探望的权利,虽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也没有明确排斥或禁止”。
  高鑫介绍说,原、被告双方系孩子的直系血亲长辈,双方之间存在着特定身份的家庭成员的亲属关系,而该特定身份的家庭成员之间,也产生如相互扶养、继承、照顾、扶助等法定权利与义务。特定身份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除了物质财富方面,也包含了精神层面的内容,该案的讼争标的即属后者范畴。
  “父母对子孙有着强烈的精神寄托感,而该精神寄托感具体表现为能否与子孙相处、看望、问候、关爱等慰藉形式。二位老人的诉讼请求,即典型的精神慰藉需求行为。”高鑫说,与此同时,孙子健康成长与否,物质与精神需求同样是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被爷爷奶奶所关爱的权利,对孩子来说,既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也合乎天赋此权的自然法则原理。孩子的该权利能否实现,就该案而言,亦受制于被告倪某能否协助配合二老进行探望。
  高鑫表示,虽原、被告双方存在较大争议,但希望孩子健康成长,确为双方的共同心愿。孩子的天伦之乐因父亲的去世而有所缺失,不能因原、被告双方的矛盾而人为地使孩子再次缺失应享有的天伦之情。
  在分别组织双方调解未果后,2015年7月8日,北塘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江苏省首例失独老人“隔代探望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作为原告的失独六旬老人徐某、李某夫妇享有探望孙子的权利,判决徐某、李某夫妇在孙子聪聪十周岁之前每月可探望一次,被告倪某负有协助配合义务。
  对于判决的法律依据,高鑫告诉记者,依据的是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一审判决后,儿媳倪某不服,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对于“失独老人”徐某、李某究竟有无隔代探望权这一核心法律问题,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虽将探望主体规定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但在探望主体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可否代替子女对孙子女或外孙子女进行探望未有明确规定。对此,应从法律规定之精神和中华民族文化传统进行综合衡量并作出妥当安排。
  该案中,倪某作为孩子的母亲是法定的第一顺位监护人,对聪聪的监护权毋庸置疑,作为聪聪的祖父母徐某、李某应当充分尊重倪某法定第一顺位的监护权利。之前因探视发生争执和过激的行为不管起因如何,但在客观上的确对倪某及其父母的生活造成了相当影响,也不利于聪聪的身心健康。如果矛盾继续存在,不仅不利于探望,而且亦不符合立法之精神与家庭和谐之理念。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鉴于徐某、李某已承诺不再纠缠过去矛盾,主动缓和双方关系,可以支持其采用适当方式探望聪聪。倪某作为直接抚养人也应理解和尊重徐某、李某,并感念他们在精神及物质上给予聪聪的帮助,其家人在两位失独老人进行探望时应当给予恰当的、必要的便利,共同营造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2015年12月10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合理探望可保护老人孩子
  在回访过程中,该案二审审判长费益君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探望作为亲属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既是成年近亲属对未成年人的法定权利,也是成年近亲属对未成年人的法定义务,其他成年近亲属的精神关怀与物质支持对未成年人人格健全、身心发育成长有着积极意义,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原则。因此,代替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子女对孙子女或外孙子女进行探望既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应当之权利,亦是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应有之义务。
  “探望孙辈是失独老人获得精神慰藉的重要途径之一,应视为老年人应有之权益,且可与孙辈享有代位继承权利之法律原理相对应。”费益君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享有家庭成员尊重、关心和照料的权利。既然继承法赋予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在父或母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情形下有代位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遗产的权利,同理失独老人代替死亡子女行使探望权于法于理并不相悖,亦是对失独老人的特殊保护和关心。
  费益君表示,允许失独老人隔代探望、和谐共处履行监护职责与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相符,亦是对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继承与发扬。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利于亲属间感情融合的基础上,在不影响监护人履行法定监护职责的前提下,应当支持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辈的合理探望。
  费益君同时表示,近亲属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遵循法定的顺序位阶,在未成年人有法定监护人的情形下,其他近亲属探望须遵守监护权行使的代际位阶,不得妨碍序位在先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否则监护人可依法要求中止不当探视。当然,监护人在行使监护权之时亦应为其他近亲属合理探视提供必要之便利。
  “需要强调的是,法院支持的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辈的合理探望,即探望要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探望时不会当着孩子的面与对方发生激烈的冲突。在这起案件中,聪聪的祖父母徐某、李某已经明确作出承诺,不再与聪聪的母亲倪某纠缠过去的矛盾,主动缓和双方关系,故可支持其采用适当方式探望聪聪。如果徐某、李某在探望过程中当着聪聪的面与倪某发生激烈的冲突,倪某则可以依法中止其不当探望。”费益君说。
  家事判决应闪耀人性光辉
  “由于现有的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所以,隔代探望权纠纷的核心问题其实就是探望的主体是否仅限于父母。”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客座教授、江苏省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孙韬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回访时说。
  孙韬认为,婚姻法的这一规定,准确地说是没有排外性的规定,就是没有明确排斥或禁止父母以外的人拥有探望权。“不过,在隔代探望权主体资格的明确方面,现有法律规定的确是一个空白点”。
  “爷爷奶奶与孙子具有直系血缘关系,他们的关系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改变而改变。孩子的父亲去世了,爷爷奶奶代替儿子、孙子代替父亲,互相成为对方的精神寄托。”孙韬介绍说,婚姻家庭关系不仅包含法律,还包含伦理、道德、感情等,所以,婚姻家事判决应当闪耀人性的光辉,保护“隔代探望权”的正确行使,能够更好地体现法律上的人文关怀,减轻家庭变故给孩子带来的破碎感,或能抚平失去家人的心理创伤。
  对于不同地方对隔代探望权纠纷的判决不尽相同,孙韬表示,由于探望权制度在我国实施的时间还不算长,在理论上对探望权性质的认识还存在分歧,因此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不便。
  “探望权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也可以说是亲情的内容,而亲权是基于父母的身份而取得的一种身份权,具有专属性。也就是说,探望权是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独有的一种权利,不可以变更或者转移。”孙韬说,但是,假如探望权的主体丧失,比如父亲或母亲离世,直接拒绝隔代探望,不允许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探望,则不利于保护老年人权益,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更是有违公序良俗,不符立法精神。  (记者 马超)

资讯标签:亲情 法院

 责任编辑: 荆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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