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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个案分析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再是“雾里看花” 向吉律师蘧焕政收集整理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责任人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一种责任方式。不真正连带责任属于广义请求权竞合的一种。

        消防日火灾突发吞噬省会闹市一栋楼
 
       2000年11月9日,正值石家庄第七个“消防日”,市中心却在一大早就发生了一起大火。它自然成为省城媒体最抢眼的新闻,负面提醒了“消防日”的现实存在意义。《燕赵都市报》报道中现场目击者是如此生动地描述灾难经过的:
7点10分左右,烟雾突然从楼房西半侧“某某”饭店内冒出,随即有火苗蹿出。很快,熊熊火苗已从二楼的房顶上蹿起,约有一丈多高,而浓烟柱升腾起的高度约有四五十米。在距离楼房二三十米之外的地方,现场热浪袭人。伴随着燃烧物发出巨大的“噼噼啪啪”声,东部楼顶最先塌落,而后自东向西楼顶依次塌落,楼房南墙也轰隆一声向北倒下。直到8时40分,楼房二层南侧的火势才基本被控制住,但内部的火焰仍不断腾起并向楼房北侧延伸。省会“120”、“122”出动多部车辆来到现场,消防警察调集了10部消防车、近百名消防官兵参加灭火战斗。上午9时20分,大火终于被扑灭。
       失火原因很快查明,是“某某”饭店的一名厨师做饭时,不小心将高温的油溅到了锅的外边,热油遇逢炉灶里正在熊熊燃烧的火苗,顿起火焰,瞬间升起一米多高,越升越高的火焰顺着烟道由一楼烧到了二楼,并迅速向四周蔓延开来。有关部门进一步查明,这家饭店一直没有办理有关的消防手续。记者在现场还了解到,该大楼去年也曾发生过一次火灾,但火情不严重,很快就被扑灭了。
       许多报道中都提到这样一个细节:失火楼房内的“某某”饭店、省贸易厅食堂、省供销社食堂都被熊熊大火吞噬。这个细节正是相邻二单位诉争一百多万案件的缘起。
 
        火灾烧毁邻居财物谁来赔偿?
 
       “某某”这场大火不只是烧停了一个火爆的饭店,它还让老邻居—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痛心不已,因为“与饭店相邻的两层楼房也被大火吞噬了。”这些房产是他们正在使用的,财物损失极其严重,经河北省涉案物品鉴定中心鉴定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共计118万元。
       找邻居索赔,但多次未果,供销社遂将省纺织品公司和省贸易办公室双双告上了法庭,起诉书称:这处房产是贸易办管理的国有资产,“某某”饭店是纺织品公司内部职工承包的,起火的原因是饭店工作人员操作失误,直接使用人和管理者都有责任,诉讼请求索赔总额118万元。118万元!面对如此巨额诉请,两被告应诉理由除认为告的损失太高外,其它并不相同。纺织品公司如是说:火灾损失我们承认,合理损失我们可赔,多的不赔。但现在我们没有能力赔!这是认账叫穷实不赔。贸易办公室辩称,场地虽是我方交给他们使用的,但火灾是纺织品内部承包饭店工作人员工作不慎造成的,与其无关,又无共同侵权,故贸易办虽表同情,但充其量仅承担一点管理责任,连带没有依据,也不可能。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纺织品公司经营的“某某”饭店跟原告相邻,11月9日,饭店厨师做饭时引发火灾,将供销社的二层楼房、设备烧毁,给供销社造成一定损失。法院明确认定,饭店经营过程中,确实没有办理消防手续。但对于供销社事后对损失的鉴定结果法院没有认可,而又委托了同一部门——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心重新鉴定,鉴定不动产损失56万多元,对于动产损失,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又认定,饭店系纺织品公司租赁贸易办非经营性房产开办的。
       判决书中法院认为,纺织品公司经营“某某”饭店,工作人员引发火灾,致使原告物品烧毁,是直接责任者,对造成的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决赔偿损失56万余元及相应鉴定费,判决以贸易办与纺织品公司“既无共同过错,又无共同侵权行为,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对贸易办的起诉。”
 
        上诉难难在如何“连带”贸易办
 
       对外人看胜了大部的一审判决,原告并不满意。因为他们知道,纺织公司客观上实已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真正能赔起的是贸易办。但一审恰未判贸易办但责,案件虽胜实败。
       这并非一起普通的不动产相邻权的纠纷,其审理结果关系到国有非经营性资产管理人的责任问题,关系到不动产所有人对不动产使用等责任有无和责任大小问题,多处严重违反国有资产禁止性规定的管理使用人——贸易办,在这些违反行为恰是火灾造成必不可少的原因的情况下,其承担责任与否无疑关系到社会引导和公平正义。上诉理由何在?表面分析,贸易办和纺织公司都当担责。纺织公司作为火灾的直接责任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贸易办作为出租方,系该房屋之管理者,因其在管理上的严重过错,侵害他人权利的亦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这一般指在不同的案件中,类似本案并存于一案中让二被告担责,突破点何在?
       分开诉讼二责任人是常采用的办法。但当时的实情:政府正在改革,二被告在这次改革中都会大改,可能原单位都不会存在。如分诉,只能先诉直接侵权人饭店和纺织品公司。但此店火灾后已名存实亡,纺织品公司也根本无实际赔付能力。即使一二审胜诉,经过执行,可能分文不得。那时再诉贸易办,可能已是三四年后的事了,届时的贸易办可能在机构改革中都会改没了。马拉松的几轮诉讼就是都胜了,可能却是一场空。况且,烧坏的楼就在市中心,如因诉讼影响而长期不能修复,则可能因有碍观瞻而受到政府和市民的批语和指责。快诉快胜,让贸易办承担责任是供销社方二审的艰巨任务。二被告在同案承担责任的依据是什么?“路径”难觅!一审驳回的理据表面上是充分的:连带责任基于前提是共同侵权或无意思联络的行为关联共同,一般需实体法法定。二被告显无共同侵权故意,也无关联共同。难道法律确有此“空”,可让贸易办暂先免责!
        大的感觉觉不可能,也不应当。生活中类似的事情不少,如有这么大的空子,很多案件受害者可能都得不到救济了。经百般分析,努力寻找案件纠纷纽结的关键。但老律师会深深地体会到,法律和学术书浩如烟海,但可能在个案需要时,却无一处可参,可用。
 
        要穴不真正连带责任
 
       突破口终于找到:二被告共同担责的基础原因在于它们的不同过错对于受损方来说,恰构成了不真正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对大家可能仍是个陌生的名词,司法实践中罕见其适用,学术书也多只是直接引用台湾或国外通说。
       它具体是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同一损失人偶然产生同一内容的给付。数个债务人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并因一债务人的完全履行,使全体债务尽归于消灭。不真正连带债务不需法定,其内部不发生分担关系,如发生债务人间求偿权也是基于终局的责任承担。它主要是以程序法为主的安排。它是基于数个被告分别基于不同的原因而分别需承担全部责任,为节省诉讼资源,减少诉累,在符合民事诉讼法一般共同诉讼,在当事人双方无异议的情况下,法院有权作为特殊共同诉讼审理判决。
       不真正连带责任与我国民法上一般意义的连带责任虽有相似之处,但区别不大。主要有以下五点:
       1、产生原因不同。连带责任通常基于共同的产生原因,不真正连带责任必须具有不同的发生原因;
       2、目的不同。有无共同目的是区分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根本区别;
       3、法律要求不同。连带责任实行法定主义,各国均规定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或当事人有明确约定时才产生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由法院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竞合情况而酌定;
       4、连带责任间有当然的内部关系,而不真正连带责任间不存在内部分担关系,即使发生相互求偿也非基于分担关系,而是基于终局的责任年承担;
       5、债权人就同一给付对于数个债务人只能分别单独地发生请求权,因一请求权的满足而使余者均归消灭。比如,某甲就同一损害后果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既可以向某乙求偿,也可以向某丙求偿,乙、丙任何一人的清偿均可以使赔偿请求消灭的法律制度。
        不真正连带责任类型繁多,司法实践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数个独立的侵权行为因偶然竞合尔产生不真正连带责任,如两家工厂向同一河道排放污水,造成养鱼承包户的鱼全部死亡,此时,两家工厂对排污被害负不真正连带责任;
        2、一人的违约行为与他人的债务不履行发生竞合而产生不真正连带责任;
        3、一人的债务不履行行为与他人的侵权行为发生竞合而产生不真正连带责任,如某女去电影院看电影,不小心踩了另一个看电影的人丢的香蕉皮,滑倒摔伤,此时,其既可以向电影院要求赔偿,也可以向扔香蕉皮的人要求赔偿。在类似本案的困惑和难解面前,“不真正连带责任”是独特而极具价值的,是一种“成熟精巧的法律科学方法”,也是“人类优秀民法文化的一部分”。
       这正是二审“要穴”!庆幸的是,幸亏一审诉讼请求是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未特定化为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诉讼请求留有余地和适当弹性给了二审另寻理据的可能。如果特定化为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二审可能已无力回天。
       民事诉讼中,高度重视诉讼请求的周延和弹性是执业律师的切身体验。弹性会给将来留有余地,周延是为了防止漏诉。稍不用心或不到位,可能反受其限,甚至会因此而败诉。比如,偿还款项之诉,如不诉利息,或利息起止时间不清或不满期,则可能会几字之差,之漏,判决数额不足,但却是自身责任造成。
 
        近邻对垒不真正连带“利剑”出鞘
 
        火灾、消防日、名菜“烧猪脸”驰名全城的“某某”店、二家相邻国有老省直单位诉争。二审开庭,省市多家电视台、报社旁听了庭审。庭审过程中,直接责任人纺织公司显然不是二审的重点。激烈交锋在省供销社和省贸易办两方展开。辩争的焦点就是在直接责任人纺织公司已担责的情形下,贸易办是否要担责,为何要担责,担什么责。实质是一个问题:能否一案连带担责?贸易办的观点仍然同一审,无共同故意,也非意思并联共同,不能判决连带。直接责任人已判决担责,在对其执行终结前,不能诉贸易办。供销社当然是以不真正连带责任作为统帅观点的理据的,贸易办显然准备远不够充分。
       我们先重揭示案件基本事实:双方为不动产相邻方。
       致原告方损失而发生火灾的“某某”饭店,是省贸易办公室拥有使用管理权并出租给省纺织品公司的房屋,其使用管理权是由省政府颁发的房屋使用证所授权的。“某某”饭店与被烧毁的省供销社职工食堂、礼堂和仓库为相邻关系,同为一个建筑整体,其使用为,从中间隔开,一层各为双方的职工食堂,二层各为双方的礼堂。再论述贸易办担责的证据和依据:房屋产权登记证上明确载明,贸易办是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管理人,其义务即“为保护国家财产,合理地管好用好省直房产,并要求其承担维护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也就是说,作为使用管理人,其既然拥有房屋的使用管理权,就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及省政府规定的权利义务,对该房产进行使用管理,维护和保障该不动产资产安全和完整性是贸易办应尽的法定义务,应当按照授权机关要求对案涉资产进行非经营性使用,其应当保障其安全和完整,而其却严重违反了其应尽义务。贸易办违反国有产权人非经营性的禁止性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出租给省纺织品公司使用收益,且放任该公司再承包给自然人进行改变本来用途、危害性极高的经营饭店的行为,长期经营明知而不制止,反同意支持,使省供销社因火灾受到严重损失,显有严重过错。
       进一步而言,其过错还在于,正因为是非经营性国有用房,所以,饭店消防手续如申报也不可能办理。事实上,自开业至火灾发生根本没有办理。这一不法行为是火灾发生原告方受损的又一要因。贸易办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原因在于其作为不动产管理使用人对于其不动产内部使用管理过错造成相邻不动产受到损失,其出租给第三人及第三人失火等对于省供销社而言,均属贸易办的过错。
       接下来就是二审的关键问题了:贸易办应与纺织公司连带承担赔偿责任。贸易办责任清楚了,省纺织品公司承担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的原因是其失火的侵权行为。这一情形恰恰符合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条件,二被告对省供销社之全部损失应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数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不仅存在于共同侵权中,还存在于不真正连带债务和行为关联共同的案件中,本案正属于后者。对于省供销社的损害后果而言,贸易办与省纺织品公司的行为构成行为关联共同,即二债务人虽然主观上不存在共同侵权的故意及意思联络,但客观上正是由于其行为共同导致了省供销社损害后果的发生,缺其一则不会发生火灾事故。而且,只要不法行为存在,且损失已经造成,则其过错就应当可以认定,从此角度而言,并从保护受害方权利的普通民法理念出发,对方亦应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原告方的上诉主张,贸易办以攻为守,先是以无法律依据,也无判例支持为由根本不认可其当担任何责任。原告方立即引用了相关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给另一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因使用不当造成异产毗连房屋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缮。第12条规定,异产毗连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有造成房屋危险行为的,应当及时排除危险;他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发生;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当负责赔偿。第13条规定,异产毗连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超越权利范围,侵害他方权益的,应停止侵害,并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在相关案例上,拿出全国轰动且经最高院公开的南京《新华日报》诉相邻单位相邻权纠纷案,其相邻单位建设某大楼过程中,由于施工单位不当施工,造成新华日报方巨大损失,诉讼请求1900多万元,根本未起诉直接侵权人——施工单位,而只是起诉了邻居,经最高院判决报社胜诉。贸易办又认为,不真正连带责任仅是学理而不适用于本案。原告方反驳如下:不真正连带责任实践中的判决已很多,学者的解释正是对实践判例的总结。二被告分别基于侵权或物的管理人之不同原因而分别承担全部责任,故以不真正连带责任一案审理判决既合实体法,亦合程序法。对这一公正和效率结合非常巧妙的法律利器,司法不应也不可能排斥!
       贸易办称其与承租人及饭店责任人签订有关于消防及赔偿责任归属问题的转移约定,故当免责。原告方反驳道,本就不该出租,消防免责于法无据,于理不合。转移法定义务并不是免责理由。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更不能对抗国家法律,更不可能成为免责事由。原告方进一步指出,在相邻权的案件中,直接侵权人往往并不是相邻人,而是第三人,但作为相邻权人不可能开脱其在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的。因为,直接侵权人往往是相邻人的关联方,如亲戚、施工方或如本案的承租人,但直接侵权人侵权是基于相邻人在管理上失责而造成的,故相邻人理应承担责任。举一例说明,甲乙两房邻居,乙一亲戚丙来家,不慎将乙家造成火灾,致甲损失20多万元,甲家当时没人,火灾后丙跑了,不知去向,甲如只能找丙而不能找乙赔偿,显违常识常情常理。再如两邻居,一个家里的保姆做饭忘了关火,造成火灾,保姆烧死了,而邻居因火灾受损20多万元,你能说,找保姆去,不关我的事。
       庭审至此,理明事清,在法庭辩护中,针对对方辩称,原告进一步详尽地论述了不真正连带责任。贸易办当担管理不当的责任,作为饭店的开办人的纺织品公司系直接侵权人,当承担全部责任。它们都要承担全部责任,但承担责任的原因并不相同。在这种情形下,如仅让一个人承担责任,会发生它无能力承担时,则受害者的权利可能得不到保护的情况。而且,承担责任的人应当有权向另一人追偿,如不能一案解决,还要另案诉讼。这显然不合公平的民法精神和公正和效率的民诉法宗旨。因此,二者当共同于一案连带担责,这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判决两个或更多的责任人连带承担损失方损失赔偿,其中一责任人承担后,如果其非终局责任人,则有权向终局责任人追偿。
       本案中,贸易办先向原告方承担了赔付责任,则可让纺织品追偿赔偿损失;而如纺织品承担了,就无权向贸易办要了。就是说,虽不是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但在特殊案件中,为了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致使责任人开脱责任,也为了减少诉累,提高民诉效率,判决原因不同但分别都应对损失方承担全部责任的各责任人共同在一案中承担连带责任。它恰解决如本案贸易办作为责任人之一过错如此严重但却不担责任的一审不公正判决问题。况且,如纺织品确无力承担,则供销社就其损失再诉贸易办,贸易办显然还要担责。但这样,除增受害者诉累外,别无任何益处。法律显然当保护受害者,而非责任方之一的贸易办。这正是这一制度价值在本案的鲜明体现!如果诉贸易办一个被告,它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诉二个反而不担分文,上诉人如另诉可能会因“一事不再理”而被法院裁定不受理。如此连常理都不符合,如何符合法律规定,法律原则和公平正义肯定不能体现。不真正连带责任恰解决了这一问题。就效率和经济而言,对不同被告被迫分别启动或先后多个诉讼不但会给审理、判决、执行带来无法解决的难题,亦不合诉讼经济和效率原则,而相反,将多责任人的被告置于一案,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 ,如实际承负赔偿责任者非终局责任人,则有权在本案中直接据判决向终局责任人追偿,完全符合公平和效率的诉讼法宗旨。如此公平而又精妙的制度当适用本案。
       关于连带责任法定的问题,本案连带责任不能机械地用法定与否来否定它的适用。它的适用是在数被告人基于不同原因均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况下,基于诉讼经济及保护受害人合法权利的原因,一案连带判决。
案件最终调解结案,贸易办赔偿了供销社的损失。
 
       代理延伸不真正连带责任应广泛适用于司法实践
 

 
 
       一、不真正连带责任是现实众多争议急需适用的责任制度。
       二、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独特价值,正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极其精妙的产物。
       根据实体法,多个当事人均应担全责,而损害亦不可分,但原因不同。一般而言,原告只可就其中之一起诉,如同时分不同案件起诉有如下问题不能解决:其一,案件受理,因为同一项“权利”却受多案保护,不合一案不再理之原则,反对者或许认为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但与法律救济不得重复的原则相违背;其二,诉讼成本加大,且不合理,一项损害却要支出几倍的诉讼成本;其三,执行难,执行顺序、被执行人之终局责任如何承担都是实际的难题,而不真正连带责任的适用当可解决上述难题。
      三、司法适用三建议
      1、判决中不使用“连带责任”之“连带”或“共同”等语词,而当采“被告甲或乙或……承担原告的损失”,以免与现行法律不足尽量不产生明显而直接的冲突。
      2、如存在仅一方责任人之力足可满足原告赔偿要求,击一就可全胜的情形,当事人完全有权仅选择其中之一家或数家起诉。如若原告之判断选择因主客观方面原因而致错误,当允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对剩余被告另行起诉。
      3、判决书中当径行认定终局责任人,并明示,非终局责任人承担责任后,终局责任人当向其承担责任。
      此案审理过程中,有关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法律尚未出台,故此案因不真正连带责任的适用而备受关注。明显的感觉是,如此精妙的责任制度,应当引进并鲜活于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2004年5月1日最高院颁布现已实施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解释》中雇佣责任的规定及现行2007年实施之《物权法》中,均有关于不真正连带责任适用的具体规定。
      在司法独立尚未完善的当下,律师以其“独特”的专业优势,发现已阶段性败诉案件之“要穴”并妙手点活,反败为胜,巧妙地适用于典型个案,可以很好地化解法律的阶段性僵化和被动,不真正连带责任就是其一。就更深层次问题而言,本案也给国有资产使用管理人敲了警钟,一定要依法妥善使用国有资产。否则,要承担的可能不仅是行政责任,严重的还有如本案般的民事赔偿,甚至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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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剧树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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