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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婆起诉儿媳赡养 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湖南法院网讯(魏海艳) 儿媳与公婆并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日前,道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老人状告儿子、儿媳的赡养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儿子承担赡养义务,即由被告阳乙每年给

    湖南法院网讯 (魏海艳) 儿媳与公婆并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日前,道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老人状告儿子、儿媳的赡养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儿子承担赡养义务,即由被告阳乙每年给付原告阳甲、齐某赡养费每人1325元,承担齐某的医疗费5567元;判决儿媳何某不承担赡养义务。

  原告阳甲、齐某共生育了五个子女,子女均已成年,成家另过。因家庭矛盾,长子阳乙和长媳何某于2008年外出打工一直未归,对二老没有尽到自己的赡养义务。2013年,原告齐某在家中摔伤,二儿子为其花费医疗费27835.4元,长子阳乙未予照顾,也未支付医疗费。现两原告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也无其他经济来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每年承担赡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此案属赡养纠纷。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现两原告均已年老体弱,失去劳动能力,其请求被告阳乙给付赡养费的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何某与两原告并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其作为儿媳对两原告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因此,两原告要求被告何某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被告阳乙应支付五分之一的赡养费,法院参照2015年湖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由被告阳乙每年给付两原告赡养费每人1325元为宜。原告齐某住院花费的医疗费27835.4元,由被告阳乙承担五分之一即5567元,两原告以后生活中所花费的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依照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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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张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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