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钉子户被拉闸停电刺拆迁人 法院:责任四六开

  法制网讯 拉电闸强制腾房,拆迁人员惹恼钉子户被刺伤。近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因拆迁造成的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进行了审理,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原告徐某60%的损失,合计人民币4956 66元。  19

  法制网讯  拉电闸强制腾房,拆迁人员惹恼“钉子户”被刺伤。近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因拆迁造成的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进行了审理,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原告徐某60%的损失,合计人民币4956.66元。

  1988年10月出生的徐某是南通某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因启东市汇龙镇拆迁指挥部与该公司签订了委托拆迁合同,徐某和同事多次前往“钉子户”陈某家做拆迁工作。

  2014年5月4日晚上7:30左右,徐某和同事又一次去陈某家做工作,走到门口时,听见屋里播放电视的声音,便拉下了该房屋设置在外边的电闸。此举惹恼了正看电视看得津津有味的陈某,到厨房拿了手电筒和水果刀就冲了出来。到了屋外,一见是徐某等人,陈某更是气不打一处来,哪肯好好跟他们谈拆迁事宜,推上电闸,转身就要回屋。

  徐某见状,赶紧去拉陈某,让他不要进屋,双方为此发生争执。拉扯中,陈某挥舞着手中的水果刀刺伤了徐某的左大腿。徐某为此花去医疗费4554.6元。加上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徐某的损失合计达8261.1元。为追讨损失,徐某将陈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等人在从事拆迁工作过程中未能采取正当的方式做拆迁工作,而是采取拉电闸不当的方式处理问题,是本起纠纷发生的起因。在双方交流不通,被告陈某回房时,原告徐某又采取拉扯的方式进行阻止,造成双方发生争执,矛盾进一步加剧,原告徐某对本起纠纷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被告在与原告等人因拆迁事宜协商不通发生争执时,拿水果刀刺伤原告的行为过错较大,应承担主要责任。依照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原告徐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被告陈某承担60%的责任。(记者马超 通讯员王林萍)

资讯标签:钉子户 法院 责任

 责任编辑: 张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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