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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到对手公司 10名员工违反竞业限制被判赔

虽同单位签有竞业协议与保密协议,可新巨人学校旗下10名员工还是同时跳槽到了竞争对手的公司。记者24日获悉,北京市海淀法院判决这10名教师违反竞业限制,需向老东家新巨人学校支付7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赔偿金。

  虽同单位签有竞业协议与保密协议,可新巨人学校旗下10名员工还是同时跳槽到了竞争对手的公司。记者24日获悉,北京市海淀法院判决这10名教师违反竞业限制,需向老东家新巨人学校支付7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赔偿金。

海淀法院审理查明,任某等10人原为新巨人学校教师,与单位签了《知识产权保护和竞业禁止协议》(下称竞业禁止协议)及《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规定,在聘用期限内,以及从单位离职后的一年内,任某等不得直接或间接到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在离职时,可由单位按月支付员工离职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0%,作为员工保密和禁止竞业的补偿。如员工违反竞业禁止,则应向单位支付违约金,数额为单位支付给员工竞业禁止补偿费的5倍。

2014年3月,任某等10人同期向单位邮寄辞职申请书。新巨人学校称,经调查发现任某等10人入职到了一家与自己有竞争关系的培训公司任教。与该培训公司及任某等10人协商未果,新巨人学校以违反竞业限制为由,起诉要求任某等10人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及学生退课损失费等。而任某等10人则否认其入职到该培训公司任教师,并抗辩称竞业限制违约金过高。

法院调查取证发现,自2014年6月起,该案外公司便为任某等10人缴纳了社会保险,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同时,经对比营业执照等信息,法院认定该案外公司与新巨人学校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任某等10人应依据竞业禁止协议,向新巨人学校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7万至30万元不等,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至合同期间结束止。(记者 张淑玲 通讯员 张江洲)

资讯标签:竞业 对手 员工

 责任编辑: 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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