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是上海乔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是广东壹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和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广东壹号大药房从青岛一公司采购台湾森田药妆有限公司生产的森田药妆面膜,在1号店销售,而乔杉公司之前已获该产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网络销售的独占许可销售权。
乔杉公司认为,广东壹号大药房未经许可销售侵犯其商标权的产品,1号店经催告未采取有效措施停止侵权,构成共同侵权,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连带赔偿12.8万元。
广东壹号大药房认为,森田药妆面膜是合法采购而来,有完整授权链,虽没取得商标许可使用权,但拥有经销权,且在授权期满后,已停售相关产品。
法院认为,从壹号大药房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能认定所售森田药妆面膜是假冒产品,根据“商标权一次用尽原则”及《商标法》相关法条,法院驳回了乔杉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