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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后碰上整体搬迁受损方可以少交租金

  赵世信 张兆利  2013年初,范某与某集贸市场管理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范某承租50平方米的一套门面房屋用于餐饮经营,月租金为1万元,租赁期为5年。当时,范某之所以愿出高价租下该门面房,是因为房

  赵世信 张兆利

  2013年初,范某与某集贸市场管理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范某承租50平方米的一套门面房屋用于餐饮经营,月租金为1万元,租赁期为5年。当时,范某之所以愿出高价租下该门面房,是因为房屋在集贸市场中所处的位置极佳。他的餐馆开业后顾客盈门,收入不菲。但2016年初,当地镇政府推行新型社区建设,对集贸市场进行了整体搬迁。集贸市场搬到一偏僻地方后,就餐顾客减少,餐馆收益锐减。范某于是请求发包方减少租金,集贸市场管理方予以拒绝,双方为此对簿公堂。

  通常情况下,合同订立并开始履行后,因一方原因导致违约的,可以追究违约责任。然而,现实中难免出现一些“意外”情况,致使继续履行合同改变或丧失。此时,受损一方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呢?

  本案中,范某可以援引情势变更原则,主张减少租金。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作为合同关系建立的基础或环境等客观情况,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或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和显失公平时,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当地镇政府搬迁集贸市场的举措,是合同双方不能避免、不能预见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果此时让承租方继续交纳约定的租金,对承租方来说明显有失公平,法律对此应予以相应的救济。需要明确的是,范某并不能要求解除合同,因为其并不是不能履行合同,而是发生情势变更后维持原有的租金数额显失公平。所以,范某可以依据情势变更原则主张减少租金。

  (作者单位: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昌乐县司法局)

资讯标签:租金 整体

 责任编辑: 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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